敲诈勒索、实施套路贷无恶不作 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获刑25年

2022-03-17 07:24:20来源:封面新闻编辑:四川在线

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实习生 李沙

3月16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21年度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个发生在成都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以被告人卢某根、卢某平、邱某礼等家族成员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分别获刑五年到二十五年不等。

10余年间 违法犯罪活动多达60余起

2008年7月9日,卢某根出资成立成都硕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果公司),先后纠集被告人卢某平、邱某礼等家族成员,招募被告人徐某、王某、蒲某林、廖某芬、李某名等人从事非法放贷业务。

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借贷过程中有组织的实施敲诈勒索、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卢某根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初步形成,并在此过程中完成资本的原始积累。

2013年10月8日,为扩大业务规模、壮大组织实力,卢某根出资购买春熙路时代广场写字楼,成立四川鑫鸿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鸿泰公司),将硕果公司原班人马迁移到新公司继续从事非法放贷业务。期间陆续纠集家族成员和招募社会人员,并在组织内制定了严格的纪律要求和奖惩措施,该团伙逐渐发展为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明确分工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始大规模实施“套路贷”敲诈勒索、抢劫、寻衅滋事、虚假诉讼等犯罪活动。

2017年3月,为继续扩大势力范围,卢某根培养其子卢某伟,并出资成立成都汇聚泰山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山公司),继续招募人员,沿用鑫鸿泰公司“套路贷”模式,继续从事非法放贷业务。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后,因担心公司被公安机关盯上,卢某根关闭鑫鸿泰和泰山公司,将两处人马迁移至茶楼,并再次招募多人继续开展非法放贷业务。至案发前,卢某根已建立以其为组织、领导者,卢某伟、徐某、卢某平3人为骨干分子,王某、蒲某林、李某名等5人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在十余年内,有组织的实施了敲诈勒索、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活动60余起,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干扰、破坏多名群众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多名群众心理恐慌,安全感下降,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对当地民间借贷市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及司法公信力等均造成不良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黑社会性质组织盘踞成都10余年应“数罪并罚”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根组织、领导人数众多且骨干成员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层级明显,分工明确,纪律严明,且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用于该组织的持续发展,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已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对首要分子卢某根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虚假诉讼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卢某伟、徐某、卢某平3名骨干分子被分别判处十九年至十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某、蒲某林、李某名等5名积极参加者被分别判处十三年六个月至八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70万元至25万元不等罚金;其余人员被分别判处五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12万元至1万元不等罚金。

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解读:套路贷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财产和人身安全

近年来,“套路贷”作为以民间借贷为名的新型犯罪,犯罪态势愈演愈烈,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财产及人身安全,破坏了经济秩序的稳定,降低了公民的安全感、幸福感。

卢某根等人涉黑案系“套路贷”典型案件,该组织盘踞成都十余年,成立投资担保公司实施非法高利放贷业务,以公司资金雄厚、放款快、手续简单等条件为诱饵,以行规为由诱骗借款人签订单方不对等的虚高或虚假的借款协议、空白房屋委托书、空白租房协议等手续材料,并通过银行走流水、现金摆拍的方式制造虚假给付凭证,后通过暴力、威胁手段催收,或上门“赌锁眼”“泼油漆”“单位闹事”等手段将借款人胁迫至公司签订虚假借条,不断垒高债务,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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