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邡保时捷撞人案:租车公司理赔遭拒起诉保险公司 二审获赔35.5万

2022-11-28 07:40:38来源:成都商报编辑:何勇

2021年12月14日凌晨,四川德阳什邡市街头发生一起车祸,一辆保时捷闯红灯后与两辆出租车相撞,导致1人死亡,4人受伤,3车受损。事发后,保时捷驾驶员刘某弃车逃逸。2022年6月,什邡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年。

据了解,肇事保时捷系刘某租来的车辆。在事故中,保时捷也受损。事后,保时捷所属公司成都畅远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远公司)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羊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青羊支公司”)告上法庭。但保险公司认为,司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身亡后逃逸,公司不承担商业险保险责任。

什邡法院一审认为,人寿财保青羊支公司拒赔理由均不成立,该公司未做到免责提示,应当依照机动车财产损失险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该保险公司向畅远公司赔偿35.5万余元。对此,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德阳中院。

11月27日,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德阳中院已审理此案,并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争议焦点为:一、人寿财保青羊支公司拒赔理由是否成立;二、若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人寿财保青羊支公司拒赔理由为: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交通肇事逃逸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对于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畅远公司认为,其向保险公司支付了保费,双方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人寿财保青羊支公司未就案涉的免责条款对畅远公司进行交付或送达,也没有进行充分的说明和提示义务,也没有任何人员对本案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进行书面或口头告知,被上诉人支付保费以后,才收到上诉人提交的保险电子保单。

什邡法院一审认为,依照《保险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包括醉驾、肇事逃逸等)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需要对该条款作出提示。

该案涉车辆驾驶人刘某肇事逃逸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人寿财保青羊支公司应当就该部分的免责条款进行提示。虽然人寿财保青羊支公司提交的《商业保险条款》上免责条款以加黑加粗的方式进行了提示,但不能证明其将《商业保险条款》交付畅远公司。

保单上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这样重要提示的记载,该条并未表明投保人违反约定的法律后果为免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即使该记载为免责条款,也不能证明人寿财保青羊支公司将该免责条款向畅远公司进行了提示说明,该记载亦不能达到人寿财保青羊支公司免赔的理由。

什邡法院认为,人寿财保青羊支公司拒赔理由均不成立,应当依照机动车财产损失险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向畅远公司赔偿款35.5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11月27日,记者联系上此案原告代理律师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溪,他表示德阳中院已就此案作出二审判决。其提供的判决书显示,10月31日,德阳中院审理该案后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王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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