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雅安考公务员找人替考"枪手"和考生均获刑

2017-01-20 06:50:42来源:四川日报编辑:顾强记者:庞莹

释法

□邓凌蠲 罗孝伟 本报记者 庞莹

记者近日从雅安市雨城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期审理的涉嫌代替考试罪案件中,找“枪手”替考的委托人杨某和替考的“枪手”张某,因代替考试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5年3月,正在上大学的被告人杨某看到了四川省人事网有关招录2016年公务员的公告,并网搜到一个“培训机构”。经双方交流后,杨某同意由该“培训机构”找人代替自己参加2016年公务员考试。“培训机构”提出的条件是,杨某支付2000元定金,笔试入围后支付25000元,杨某上班后再支付一年工资给“培训机构”。后经协商,杨某与“培训机构”达成了笔试后付款2000元的约定,随后杨某提供了个人身份信息、家庭成员等详细报考信息和照片,并由“培训机构”通过四川省人事考试网填报了雅安市雨城区乡镇人民政府的“综合管理人员”职位。

2016年3月,被告人张某在湖南某大学就读期间,经大学同学游某(另案处理)介绍后,同意帮助他人参加公务员考试以获取报酬,并提交了个人身份和照片信息,进行了考前复习准备,收取了游某通过微信转账的2000元。

2016年4月22日,被告人张某在欧某(在逃)带领下,从湖南赶往雅安市雨城区熟悉考场环境。次日,张某持欧某提供的杨某二代身份证和准考证,在考场代替杨某参加四川省2016年上半年全省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科目考试。

进行身份证对比时,监考老师对张某产生了怀疑。后经查实,张某为“枪手”。2016年6月,被告人杨某、张某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在国家考试中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被告人张某在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考试,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鉴于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并有积极悔罪表现,遂判处被告人张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杨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 律师说法 ]

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马丽华:

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将代替考试行为入刑,新增了代替考试罪,明确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此之前,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只作为一般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进一步提高了替考“枪手”和被替代考试的人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有助于社会公平。需注意的是,代替考试罪属典型的对向犯,即以存在二人以上的行为人互相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除“枪手”外,被替考的考生也会受到刑律规制,所以一定要诚信参加考试,勿存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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