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宜宾频道消息(彭屏)近日,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车转移登记行政诉讼案件,被告派出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这是该院2016年审理的首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
该案庭审中,被告为应诉做了充分准备,被告对法定代表人未能出庭说明了理由,出庭副职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积极参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通过近两个小时的庭审,在法院合议庭评议并作出裁判后,主审法官进行了当庭宣判,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此案吸引了宜宾市两级法院的30余名行政审判人员到场观摩,翠屏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察官、人民陪审员、群众代表等20余人前来旁听。“通过旁听行政诉讼案件审理,对“民告官”和依法行政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庭审结束后,该区政协委员陈某说道。
据翠屏区法院负责人介绍,新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翠屏区作为宜宾市中心城区,按照行政案件属地管辖原则,宜宾市、翠屏区、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两级政府有行政审批、处罚、许可、行政决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上述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由翠屏区人民法院管辖。
新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为此,该院对于符合条件的行政诉讼案件均予以立案,全面禁止另设立案“门槛”,严厉杜绝“不接诉状、不予立案、不出文书”的三不现象,只要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一律先行登记立案,行政案件“立案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还增加了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将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行政机关侵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征用财产、摊派费用,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都纳入了受案范围。由于立案门槛降低、受案范围增加,该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类型不断增加,也变得多样化,一级案由从新法实施前的几类增加到现在的十几类。据不完全统计,一年来,该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新增加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类案件最多,达到49件;城建类案件增幅最明显,同比增长3.8倍。
新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2015年10月,宜宾市人民政府制定出台《宜宾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细化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义务和责任,对市县(区)两级政府部门出庭应诉具有指导和督促作用。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该院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为12件,达到15.8 %,实现了“零突破”,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率达到了100%,“民告官不见官”的现象不复存在。“法院立案门槛低了,民告官更容易了,我们切身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一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刘某说道。
据了解,新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一年来,翠屏区法院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119件,同比增长65.3%。“对比近几年来的行政案件收案情况,2014年比2013年增长7.1%,2015年比2014年增长170%,今年1-4月的受案数量比2013年还多12件,增幅十分明显。”该院负责人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