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二审公开宣判宜宾34人涉黑案 两名主犯获刑25年 17名干部涉案被查处

2020-05-30 06:26:59来源:华西都市报编辑:顾强

5月2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宜宾市饶拾元等34人被控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上诉一案。

盘踞四川宜宾珙县二十年,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多达45起,并腐蚀拉拢国家干部,谋利数亿元,这个由34名成员组成的涉黑团伙终于覆灭。

5月2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宜宾市饶拾元、饶孟源等34人被控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上诉一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名主犯获刑25年,团伙成员分别获刑。

记者了解到,在本案中,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拉拢、腐蚀国家干部寻求非法保护,17名党政干部均受到查处。

据悉,本案系全国扫黑办、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挂牌督办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在一定区域内实施多宗犯罪的典型案例。

在本案中,饶氏兄弟黑社会性质组织盘踞珙县二十年,成员多达几十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多达45起,涉及罪名多达13项,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3.2亿元。这一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经营十余家企业,染指煤炭、房地产、水泥、酒店等行业,迅速聚敛起巨额财富。

2019年6月17日至25日,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并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2019)川15刑初1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饶拾元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1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饶孟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1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等相应刑罚。

原审被告人饶拾元、饶孟源、王伟大、黄洋权、刘勇等27人不服,分别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针对上诉人提出的关于本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本案刑事责任的承担、量刑情节的认定及考量等问题,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后,合议庭经认真评议,一致认为: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无依据,不予采纳。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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