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购车的4S店
核心提示
判案理由
法院认为:销售方对涉案车属召回车范围的事实未告知购车人,属于刻意隐瞒事实。
销售方将曾被使用过车辆以新车的名义销售,已构成欺诈。
■ 跑了581公里的车还叫新车?
■ 属于召回车范围,购车人不知情
■ 厂家登记信息显示车主另有其人
自贡市民陈先生在自贡亨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销售方”)提取新购汽车时发现,原本显示为6公里的里程表却变成了581公里。为此,陈先生将车辆销售方告上法庭,请求判决被告退还购车费用并进行3倍赔偿,总计金额106万余元。
昨日,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双方购车协议,汽车销售方退还陈先生购车费用26万余元,并按购车款的3倍赔偿67万余元。销售方表示不服判决,将提起上诉。
怀疑新车不“新”
消费者要求 退购车费用赔3倍车款
去年9月6日,陈先生在销售方订购了一台长安谛艾仕牌2014款轿车。但由于在提车时发现发动机有异响,双方协商,销售方为陈先生更换一辆同品牌的2013款轿车。
今年1月1日,陈先生到店提车,支付车款、税费等购车费用共26万余元,并办完手续。“拿到车的时候,里程显示为6公里。”陈先生称,提车当天,他最多驾驶了10余公里,可里程表的累计里程数变成了581公里。陈先生怀疑“该车不是新车”,向销售方提出异议。
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里,陈先生专门就该车的“身份”进行了调查。“轮胎尺寸不符合标准、封闭式车顶漏水、胎压显示故障等,一台新车竟然出来这么多问题。”陈说,在“中国汽车召回系统”上,该车被显示为“属于召回车范围”;在长安标致雪铁龙汽车有限公司客服400热线电话中,该车的登记车主姓名为雷某某,登记日期为2014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