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猕猴、梅花鹿 自贡餐饮老板获刑

2016-06-17 06:09:56来源:华西都市报编辑:陈乐兰江

警方在其店中发现的野生动物

以观赏野生动物名义吸引顾客前来,自贡市自流井区农团乡一餐饮山庄的经营者李明多次在外地购买猕猴、红腹锦鸡等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6月16日,记者获悉,经自贡市自流井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李明被一审法院以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这是自流井区发生的首列非法收购野生动物并判刑的案例。其购买来的部分野生动物已经寄养到自贡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

举报

餐饮山庄养野生动物 群众发现后举报

2015年8月26日,自贡警方接到群众电话举报称,自贡市自流井区农团乡一家山庄内疑似养殖了梅花鹿、鳄鱼和孔雀等野生动物,“该山庄是经营农家乐餐饮的场所,是不应该驯养繁殖这些动物的。”

接警后,民警迅速前往调查。经现场调查取证,民警在该餐饮山庄发现疑似孔雀23只、疑似鸵鸟6只、疑似梅花鹿1只、疑似红腹锦鸡3只、疑似黑天鹅3只、疑似鳄鱼2只、疑似猴子2只、疑似蛇2条,数量和种类均较多,几乎已成了一座野生动物观赏园。

后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东营分中心对山庄内的动进行物种鉴定,结果显示,涉及的动物分别为蓝孔雀、鸵鸟、梅花鹿、红腹锦鸡、黑天鹅、暹罗鳄、猕猴和王锦蛇。其中,梅花鹿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猕猴和红腹锦鸡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暹罗鳄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I保护动物,属严禁贸易的物种。王锦蛇属国家三有动物(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从我们现有的证据来看,只能证实他有购买野生动物来作为观赏的行为,没有发现用作食用的情况,也没接到群众举报其存在食用野生动物情况。”据办案民警介绍,物种鉴定出来后,该餐饮山庄经营者李明已涉嫌非法收购野生动物,被警方控制。

判决

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 被判一年十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2月30日开始,被告人李明在自贡市自流井区农团乡东风村开办餐饮山庄,经营餐饮服务、会务服务,家禽家畜养殖。为达到用观赏野生动物方式吸引游客的目的,被告人李明于2012年在云南昆明一市场内以400元的价格购买猕猴一只,并将其运回山庄内饲养。2015年,犯罪嫌疑人李明以200元的价格在自贡一农贸市场向他人购买红腹锦鸡3只,饲养于山庄内供顾客观赏。2015年8月26日,李明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讯问时,被告人李明如实供述了其购买猕猴、红腹锦鸡等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事实。

6月16日,记者获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明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罪,经自流井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李明被一审法院以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据悉,这是自流井区发生的首列非法收购野生动物并判刑的案例。

同时,警方分别于 2015 年 9 月 6日、2015年12月11日扣押了李明持有的梅花鹿1只、暹罗鳄2只、赫猴2只、红腹锦鸡2只、王锦蛇2条,并将它们寄养于自贡市彩灯公园动物园(自贡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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