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营企业法律维权服务中心发布诉求受理渠道 五种方式任你选择

2020-01-14 16:41:00来源:四川在线编辑:彭焘

四川在线消息(记者吴楚瞳邓童童)1月14日下午,四川省民营企业法律维权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维权中心”)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五位一体”诉求受理渠道,含电话、微信公众号、电子邮件、信件和现场反映五种。

一年调处企业诉求30件 指导13家企业修复信用

新闻发布会上,省委统战部副部长、省工商联党组书记陈泉通报了2019年“维权中心”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2019年,“维权中心”调处企业诉求30件,指导13家执委企业完成信用修复。遂宁清和科技有限公司反映其不构成串通投标罪的相关诉求,经与相应检察机关沟通协调,检察机关依法给予其酌定不起诉决定。成都八益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反映其商标被侵权,请求帮助维护合法权益,“维权中心”商情社会专业机构成员单位天策商标专利事务所联合办理,在全面分析研判八益公司商标基本情况后,为其提供了专业法律维权建议,帮助八益公司及时有效地保护了其知识产权。

2019年5月,“四川省民营企业维权中心”优化提升改建为“四川省民营企业法律维权服务中心”,邀请了省法院、省发改委等25家省直有关单位和35家社会专业服务机构作为成员,建立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专业服务机构共同参与的三个层面的立体服务体系。

“维权中心”服务层面与范围进一步扩大,推动全省13个市(州)、63个县(区、市)工商联建立民营企业法律维权服务机构,与重庆、云南、贵州、广西、海南、西藏6省工商联共建西南片区法律维权服务联盟。

协作机制进一步强化,2019年5月,与省公安厅签暑“依法保障和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联席会议备忘录”,11月,与省法院联合出台《关于构建依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协作机制的意见》。

“维权中心”工作手臂延伸,成立“四川省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邀请62名有社会影响力、具有相应法律基础的企业家、商(协)会负责人和律师共同组建调解员队伍,通过形式灵活、方便快捷、专业高效的调解,促进民营经济领城矛盾纠纷快速、有效化解。

运行方面更规范化,对原有《四川省民营企业维权中心工作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出台《四川省民营企业法律维权服务中心工作规则》,完善诉求受理流程,确保各项法律维权服务工作的专业性与权威性。

2020年“维权中心”扩大至省市县全覆盖

新闻发布会就“维权中心”2020年的中心工作作了介绍。

网格化平台建设,要做到省市县全覆盖,行业商协会也要建立民营企业法律维权服务中心。

健全工作机制,积极整合各方力量资源,建立联系更加广泛、合作更加高效、服务更加完善的立体多维、长态有效的民营经济法律服务沟通协作体系,建立健全“集中受理、自办与分类转办和联合办理相结合、统一反馈、定期分析”工作制度。

提升服务质量,变“被动维权”为“主动维权”,推动“法治体检”常态化、制度化,针对涉企矛盾纠纷,做到第一时间反应、第一时间介入、第一时间解决;强力推进商会调解组织建设,促进民营经济领域矛盾纠纷多元有效化解;积极拓展涉外法律工作板块,推动民营企业更好地“走出去”。

推进创新发展,在已有工作基础上,不断探索民营企业法律服务的有效途径和办法,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发挥好平台作用,打造有影响力、专业性权威性强的全省统一的民营企业法律维权服务平台,强力护航四川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四川省民营企业法律维权服务中心受理渠道:

1、服务热线电话:028-82820777

2、微信公众号:四川省民营企业法律服务中心

3、电子邮箱:SCMQWQ82820777@163.com

4、来访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白丝街33号一四川省工商联9楼23号办公室。

5、来信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白丝街33号省工商联9-23,邮编:610017

四川省民营企业法律维权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四川省民营企业法律维权服务中心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四川省民营企业法律维权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维权中心”)是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13〕19号)要求成立的民营企业法律维权服务工作机构,省直有关单位和相关社会专业服务机构作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四川省工商联。

第二条 为规范维权中心工作开展,更好地履行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职能,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 维权中心开展法律维权服务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坚持尊重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自主决定权。

第二章 工作职责和受理范围

第四条 维权中心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参与涉企法律政策制定。积极参与涉民营经济领域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制定、修改,优化营商环境。

(二)开展法治宣传培训。通过“四川省民营企业法律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及时向民营企业推送民营经济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开展各类专题法律培训、政策解读等活动,引导民营企业家强化法治意识,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提高民营企业依法经营能力。

(三)民商事调解。依托“四川省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省工商联直属商会、团体会员,在川省级异地商会会员之间的纠纷,会员与生产经营关联方之间的纠纷,以及其他适合调解的民商事纠纷进行调解,推动民营经济领域纠纷的快速、有效化解。

(四)合法权益维护。受理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维权诉求,根据诉求内容,及时自办或协调相关省直成员单位联合办理,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

(五)社会专业机构法律服务。充分发挥社会专业机构成员单位力量,为民营企业提供专业法律咨询、研判、维权路径指导。

(六)其他工作。加强与省工商联直属商会、团体会员,在川省级异地商会和市(州)工商联的联系,发挥系统合力,规范有序开展法律维权服务工作;对接全国、省内、省外相关企业维权服务平台开展有关工作。

第五条 维权中心受理维权诉求范围

(一)诉求人在投资、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政策法律咨询;

(二)省工商联直属商会、团体会员,在川省级异地商会会员企业或其他适格主体提请的民商事纠纷调解;

(三)诉求人认为省级政府职能部门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在管理、监督及有关服务等行政行为中有违法或不当情形,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维权中心协助处理的;

(四)其他省级工商联,省内各市(州)工商联,省工商联直属商会、团体会员,在川省级异地商会提请协助的法律维权事项;

(五)其他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相关法律事项。

第六条 维权中心原则上不受理已进入行政复议、仲裁、司法程序和涉及纪检监察机关审查的法律诉求。诉求人认为上述程序中有违法或不当情形,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视情移交至相关单位依法处理。

第三章 工作规范和程序

第七条 维权中心诉求受理渠道

(一)电话;

(二)“四川省民营企业法律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三)电子邮件;

(四)信件;

(五)现场反映。

第八条 诉求人应如实反映诉求事项,提供真实合法证据材料,据实盖章署名和附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电话等口头提出的诉求,应根据维权中心要求,及时补充相关材料。

其他省级工商联,省内各市(州)工商联,省工商联直属商会、团体会员,在川省级异地商会提请协助的法律维权事项,应有工商联或商会的书面意见。

第九条 维权中心诉求办理程序:

(一)受理登记。对诉求事项进行初步审核,于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属于受理范围的,及时受理登记,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调查核实。深入提出诉求申请的企业及相关单位了解情况,听取和综合各方意见,全面、客观了解诉求事项。

(三)先行调解。判定诉求事项是否属于可调解范畴,能够调解的转为调解程序办理。

(四)依法维权。不适用调解程序的诉求事项,根据诉求内容,维权中心办公室自行回复咨询意见建议、向有关单位反映、请社会专业服务机构成员单位提供法律援助和支持、会同相关省直成员单位联合办理或有利于协助企业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其他工作方式。

(五)结果反馈。维权中心应在60日内将办理情况答复诉求人。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诉求事项,在规定期限内确实无法办结的,经维权中心主任批准,可延长至90日,并告知诉求人。

第十条 诉求事项经核实与事实不符、诉求人放弃诉求申请、诉求人不配合维权中心相关调处工作或其他没有维权继续可能的情形,维权中心可以终止诉求事项办理,并告知诉求人。

第十一条 维权中心办公室负责对诉求事项进行跟踪落实,联络对接相关单位和维权平台,做好台账档案管理。定期进行分类统计分析,特别是民营经济领域法律、政策方面共性问题,梳理研判,提出意见建议,服务党委、政府工作大局。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十二条 维权中心工作人员和受维权中心委托承担维权工作的维权成员等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服务对象要求保密的其他信息,严禁在工作中谋取个人私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制定的《四川省民营企业维权中心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四川省民营企业法律维权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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