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适用期限 工程类纳入其中 四川就2020年集采目录及标准征求意见

2020-08-15 11:07:32来源:川报观察编辑:杨昕

川报观察记者 李梓溶

8月16日,记者从四川省财政厅获悉,按照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省财政厅拟定了《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开征求意见,与往年的集采目录及标准相比,征求意见稿体现了几点新变化。

首先,是适用期限。一直以来,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每一年或两年调整一次。本次《目录》取消了适用期限,如没有新的目录和标准出台,《目录》颁布后将长期有效。

其次,提高分散采购限额标。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的通知》要求,省级单位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不应低于50万元,市县级不应低于3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不应低于60万元。为此,《目录》对分散采购项目限额标准调整为:货物、服务类将除成都市之外的县(市、区)级限额标准由原来的10万元提高到30万元。工程类将省本级和成都市本级限额标准由原来的6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除成都市之外的市本级和成都所辖县(市、区)级限额标准由原来的4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其他县(市、区)级限额标准由原来的2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同时,提高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全省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全部统一为400万元。即:将省本级和成都市本级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原来的200万提高到400万,其他市本级和成都所辖县(市、区)级由原来的120万提高到400万,其他县(市、区)级由原来的80万提高到400万。

值得注意的是,该《目录》首次将政府采购工程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的通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在《标准指引》基础上适当增加品目,原则上不超过10个。政府采购工程纳入集中采购的项目,由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为此,《目录》中集中采购项目尽可能与国家确定保持一致。其中:货物类取消“平板式微型计算机”、“路由器”、“交换设备”、“信息系统集成(货物类)”、“照相机及器材”、“电动自行车”、“传真通信设备”、“普通电视设备”、“通用摄像机”等项目;增加“显示设备”、“LED显示屏”、“触控一体机”、“不间断电源(UPS)”等项目。工程类增加“拆除工程”、“装修工程”、“修缮工程”、“其他建设工程”等项目。服务类取消“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类)”、“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法律服务”、“审计服务”等项目;增加“云计算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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