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在线记者 李梓溶
11月16日,记者从成都高新区财政局获悉,为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文件的编制,该财政局出台了《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引》(以下简称《指引》),适用于该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指引》在采购文件的编制方面细化了采购文件应包含的内容;项目邀请及须知;资格要求及证明材料;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评审标准及方法;合同及履约验收等。
《指引》规定,采购文件应当尽可能详细、完整、清晰反映采购需求的有关内容。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同时,《指引》明确,采购文件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应当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应当与合同的履行有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避免在采购文件中设置与采购项目无关联性的条款。
此外,不得设置高于项目实际需要的供应商资质或人员资质要求。采购文件中不得将下列情形设置为资格条件或实质性要求,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以及涉及供应商股权结构、经营年限、财务指标、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申请条件中对供应商规模条件作出限制的资格许可、认证证书或者奖项;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下放至行业协会的资质认证,政府部门已经禁止或者停止进行的称号、排序、奖项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