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拟就政采评审专家报酬制定统一标准

2022-06-16 14:21:36来源:四川在线编辑:姜壁刚


四川在线记者 李梓溶

近日,为规范和统一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维护评审专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省财政厅出台《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记者了解到,相比省财政厅在2014年出台的相关指导意见,本次新拟定的标准将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统一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明确社会代理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必须由采购人支付劳务报酬;明确了评审专家13种违规情形等。

在征求意见稿中,评审专家报酬支付主体得以明确,按照“谁使用,谁负担”的原则,集中采购机构负责支付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项目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采购人负责支付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该条款明确了社会代理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必须由采购人支付劳务报酬,进一步明晰了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之间的法律关系,减轻社会主体负担,同时阻断社会代理机构与评审专家之间可能产生不正当利益交换的“利益链条”。

根据征求意见稿,评审专家评审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300 元;超过1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超过时间不满30分钟的,增加80元;超过时间30分钟以上、少于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评审开始后1小时以内停止评审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300元;评审时间超过1小时以上停止评审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一律为400元。

此外,征求意见稿要求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将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纳入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情况纳入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范围。

征求意见稿规定,评审专家如出现13种违规情形,如“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等,评审专家将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