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在线记者 李梓溶
“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月13日,记者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监管信息”栏目看到,四川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在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时,因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被同参与项目的供应商投诉。记者梳理发现,今年1-2月,我省共处理了政府采购相关的投诉共计39则。在这些投诉中,哪些行为最容易引发投诉?投诉成功率有多高?“无效投诉”如何认定?
三大因素“惹”投诉 如影响结果将“重采”
“质疑和投诉,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法定救济途径,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力举措之一。”四川成与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投诉是供应商的法定权利,更是供应商法律意识增强的体现。“从我们工作的经验来看,一个政府采购项目被投诉的原因,排除‘有意为之’的行为,主要是针对项目评审因素设置、同参与项目的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与采购过程相关的投诉。”
记者发现,供应商针对项目评审因素设置的投诉较为突出,主要包括“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评审因素设置存在排他性”等。
其次,是同参与项目的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四川省财政厅2月27日公布的某项目投诉为例,在内江某政府采购项目中,重庆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诉某代理机构,主要涉及该项目中标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中标供应商虚假响应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等。而与采购过程相关的投诉也不在少数,主要针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组织和评审专家评审行为的投诉。“投诉一旦成立,对于政府采购项目而言,影响较大。”上述负责人表示,如投诉事项被判定影响采购结果,要么是重新确定中标供应商,要么是重新招标,又或者项目已履行,造成的损失将由责任人承担赔偿。
投诉成立超4成 “无效投诉”原因有哪些?
记者梳理发现,在39则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中,最终被财政部门认定投诉成立(含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为19则,被驳回的投诉有20则。例如,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提起的投诉——“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品牌及型号不满足招标文件相应的技术参数要求,属于虚假响应。”被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被驳回,一般是出现了不符合法定投诉受理条件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的、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这四种情况。”四川建招项目管理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被驳回的投诉大部分是被认定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这两大原因。
何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负责人表示,有事实依据支撑,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个方面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才能达到“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否则投诉事项不成立。此外,“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则主要是程序出现问题,例如是否在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投诉书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在投诉有效期内提起投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