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法院对两起涉“套路贷”、“黑茶馆”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

2020-01-02 17:19:17来源:四川在线编辑:彭焘

  四川在线消息(杨洋)1月2日,记者从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获悉,2019年12月31日,该院依法对肖某某、王某、廖某、苟某某、杨某某、李某、杨某、张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一案及曾某甲、张某某、曾某乙、杨某某、叶某、陈某、李某某、张某、郭某某等人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一案两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

  肖某某、王某、廖某、苟某某、杨某某、李某、杨某、张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一案:2014年8月,被告人肖某某、王某注册成立了巴中市融鑫恒利投资有限公司,肖某某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统筹公司全部经营活动,王某任监事并负责公司资金进出,肖某某先后雇请被告人廖某、苟某某、李某、杨某某、杨某、张某某等人以公司为依托,自2014年10月开始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同时以利息低、放款快等为诱饵,采取房屋租赁贷、汽车质押贷等方式将吸收的部分存款用于放贷,并通过签订虚假房屋租赁合同并公证、虚假房屋返租合同、制造资金走账流水、收取高额违约金、服务费、评估费、肆意认定违法等“套路贷”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当部分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还款时,肖某某便指使廖某和有违法犯罪前科的被告人杨某、张某某,采取张贴告示、跟随、滋扰、断水断电、换锁强占他人住房等“软暴力”、暴力手段非法讨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形成了以肖某某为首,廖某、杨某、张某某、王某、苟某某、杨某某、李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巴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王某、廖某、苟某某、杨某某、李某、杨某、张某某属恶势力集团犯罪,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二十年,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十四年,被告人苟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8年。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曾某甲、张某某、曾某乙、杨某某、叶某、陈某、李某某、张某、郭某某等人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一案:自2008年以来,被告人曾某甲、张某某先后在张某某的住宅或者在租用的同小区住宅内开设赌场,邀约人员参与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同时向赌资不足的参赌人员高利放贷收取利息。并先后招募、纠集被告人曾某乙、杨某某、叶某、陈某、李某某、张某、郭某某等人在赌场内抽头、高利放贷、维持赌场秩序。2014年以来,被告人曾某甲、张某某在参赌人员不能及时偿还高利贷的情况下,指使被告人曾某乙、杨某某、张某等人采用纠缠、滋扰、拦截、贴大字报等“软暴力”手段强行索取赌债,干扰被害人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并以参赌人员“出老千”为由,安排曾某乙、杨某某、叶某、陈某、李某某等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索取被害人财物,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逐渐形成以曾某甲、张某某为首要分子,曾某乙、杨某某、叶某、陈某、李某某、张某、郭某某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巴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甲、张某某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开设赌场犯罪、寻衅滋事犯罪、敲诈勒索犯罪中各被告人根据其各自所起作用大小及参与次数予以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曾某甲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曾某乙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据介绍,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巴州区法院共公开宣判恶势力犯罪案件4件27人,有力震慑了恶势力犯罪。下一步,巴州区法院将继续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从严惩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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