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发布3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2020-06-24 17:05:55来源:四川在线编辑:彭焘

 

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马小米)6月24日上午,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市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了3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

兰安国贩卖、制造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兰安国为了牟利,在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育德路“红色佳苑”小区1栋1单元1105号出租房内从事制毒活动,2015年8月20日,办案民警在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育德路“红色佳苑”小区1栋1单元1105号出租房内将正在制造毒品的兰安国当场抓获,查获其制造的甲基苯丙胺(冰毒)850.5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5169.5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2357克。同日,在兰安国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育仁路20号12栋1单元2号的出租房内,查获其制造的甲基苯丙胺18.5克,麻黄素65.5克。另查明,2015年7月的一天,兰安国向同案犯刘文虎贩卖甲基苯丙胺50克。

裁判结果:

本案经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兰安国贩卖、制造甲基苯丙胺共计8445.5克,兰安国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庭审中亦能认罪悔罪,但其制毒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兰安国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兰安国已于2019年12月25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近年来,甲基苯丙胺(冰毒)已取代海洛因成为我市毒品犯罪主要毒品种类。2015年以来,冰毒类毒品案件占比95%以上,毒品主要来自成都地区,占比90%以上。成都、德阳籍制毒人员是国内冰毒制造主要群体之一。本案兰安国系德阳中江县人,在成都专门租赁场地作为制毒场所,购置制毒原料及各种制毒设备、工具制毒,向成都及我市平昌等地涉毒人员贩卖冰毒,公安人员在制毒场所查获成品冰毒869克,另查获含冰毒成分的液体和固液混合物7526.5克,所制造的毒品数量巨大。制造毒品犯罪属于刑事政策上应予严惩的重点类型,该案是本市首例毒品犯罪死刑执行案件,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源头性毒品犯罪的严厉惩处,充分发挥了刑罚的威慑作用。

案例2

陈义海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28日,被告人陈义海、朱沿东、彭中全、李成林、彭中全购买甲基苯丙胺482.5121克用于贩卖; 2018年2月28日,被告人杨杰在成都市新都区购买甲基苯丙胺409.2克后,运输至成都市青白江区以40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处贩卖给陈义海用于贩卖。2018年5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杨杰在成都市新都区肖炉坤(另案处理)住处,向其购买甲基苯丙胺272.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7.1克用于贩卖。陈义海安排林梅等人将毒品藏匿在南江县城,并用微信发送地址信息的方式将毒品交于下线贩卖。

2017年3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陈义海等人采用微信视频发送藏毒地点的方式共计向多人贩卖甲基苯丙胺112.2克。

裁判结果:

本案经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义海等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陈义海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0人被判处无期徒刑至五年不等的刑期。

典型意义:

随着科技日新月异的更替,使得犯罪分子作案手段也变的层出不穷,毒品犯罪也不例外。本案中陈义海等11人形成以陈义海为控制中心,通过运用微信视频发送藏毒地点、网络转账发送毒资的方式,形成多条贩毒的下线,该作案团伙自认为通过上下线之间不见面,下线与下线之间不见面,买毒人与卖毒人之间不见面就可以交易的方式成功逃避法律的制裁,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一切的犯罪行为皆留有证据,通过对电子数据的提取、藏毒地点的辨认,证人证言的手机,该团伙11人的贩毒证据确凿充分。近几年,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与人之间的沟通变得没有距离,支付方式也由纸质货币变成网上的数字交易,被告人妄想搭乘先进科学技术达到隐蔽犯罪的目的,其愚昧短浅的见识却不知道利用网络犯罪依然会留下电子数据,故任其作案手段看似如何高明,终难逃法律的制裁。

案例3

王某非法经营、齐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王某系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人民医院麻醉科医生,2016年10月以来,王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工作便利,通过手术节余以及向同科室医生收集的方式套取大量麻醉药品舒芬太尼、瑞芬太尼等,在没有依法取得药品销售许可的情况下,利用网络交流群获取需求信息后,通过快递物流寄售的方式,多次将套取的药品出售给同案犯李某。经查,2016年10月至2018年8月间,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209019元。公安人员在王某处查获注射用盐酸瑞芬太尼36支。

齐某系河南省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麻醉科医生,齐某通过网络交流群获取需求信息后,利用工作便利,采取手术节余、向同科室医生收购等方式,套取第二类精神药品盐酸曲马多注射液等药品,向同案犯李某出售。2017年10月,齐某在明知李某将盐酸曲马多注射液用于他人非医疗用途注射后,仍然以每盒25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30余盒。 2017年5月起,李某明知邸某(男,殁年28岁,巴中市巴州区人)购买盐酸曲马多用于自己注射,仍向其贩卖26次。后邸某因注射盐酸曲马多过量死亡,致案发。

裁判结果:

本案经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没有依法取得药品销售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九万元。被告人齐某以牟利为目的,向注射毒品的人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曲马多,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典型意义: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直接作用于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对疾病治疗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而非法使用将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本案被告人王某、齐某均系麻醉科医生,利用医院对手术后节余的麻醉药品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将获得的麻醉药品非法出售,造成吸毒人员过量使用致死的严重后果,为谋取小利断送前途。市中院在办理该案期间,向我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加强对我市接触麻醉药品医疗从业人员的法治教育,督促我市医疗机构完善麻醉药品的管理制度,特别是加强对手术节余的麻醉药品管理,加强对我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购买、保管、使用全流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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