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机动车清洗站管理办法》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五类区域禁设机动车清洗站

2015-09-28 08:19:19来源:成都日报编辑:林霜李霞

  新建配套停车场

  三环内应至少规划500个停车位

  对于新建配套停车场的设置规模,意见征求稿要求,三环以内区域规划设置停车位(包括地下和地面)总数在500个以上,三环以外区域规划设置停车位在800个以上的,应该设置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的机动车清洗站。

  对于新建专业公共停车场的设置规模,车位总数在200个(不含)以下的,应当设置不小于100平方米的机动车清洗站;200个以上的,应当设置面积不小150平方米的机动车清洗站。新建的公交中心站、客运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在不影响公共安全的条件下,宜将机动车清洗站作为项目相应的配套设施。

  对已建成的配套停车场,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在原地下停车场内增设机动车清洗站。已建成的城镇专业公共停车场,可在原停车场内增设机动车清洗站。

  擅自改变机动车清洗站规划用途

  最高被罚3万元

  机动车清洗站在经营中,洗车、擦车及其他美容服务活动应当在室内或封闭场地内进行,污水不得流到清洗站外的区域,不得占道经营,做好污水处理,确保排水通畅,水质达标。清洗服务收费由经营者自主定价,但需在经营场所进行明码标价。

  意见征求稿明确,未按规划许可手续建设机动车清洗站的,将受到处罚。同时,建成后,产权人或使用人擅自改变规划用途的,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在禁止区设置机动车清洗站的,将被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代为恢复。未在经营场所明码标价的,将被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机动车清洗站管理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监管原则,城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环保主管部门、水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等10个部门在监督管理机动车清洗站的职责,这些相关部门组成联席会议机制,通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共同研究解决办法。

  本报记者 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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