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中有案
涉嫌骗取国家补偿虚构合同
庭后,承办法官为了能更清楚地查明案件事实,联系了闵某某提到的乡政府,该乡政府认为闵某某可能涉嫌为骗取国家补偿而虚构买卖合同,希望对该买卖合同进行鉴定。
随后,名山法院向当地农业局申请树苗价值鉴定,鉴定意见为闵某某的苹果树苗价值10元一株,而当初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单价为200元,明显高于市场价格。
综合各方情况,承办法官察觉到本案主要证据可能涉嫌伪造,遂向银行调取了二人与“合同签订”时间同年的手写资料,连同法院不同时段笔录资料一起送往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
同时,承办法官几次前往蒲江寻找王某某庭审中所说的生意下家陈某某调查核实。经过多次沟通,陈某某承认了是受王某某、闵某某所托,对法院做出虚假证言的事实,并从照片中指认出了二人。
去年10月29日,鉴定出具鉴定意见,“标称的合同签订日期为2013年1月22日的《合同》、标称落款日期为2013年9月16日的《收条》、标称落款日期为2015年4月20日的《收条》上指印的老化程度相近”,可认定该证据是伪造的。
漏洞百出
所谓的3份证据全不具证明力
法院将双方再次传唤至法庭。在庭上,双方对法官询问的各种问题都无法做出合理解释,说得越多破绽越多,漏洞百出,但仍然拒不承认是伪造合同虚构诉讼。
名山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提交的3份书面证据,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其中签名处所按指印老化程度相近,与3份证据上的落款时间明显不相符合,结合陈某某的陈述,足以认定王某某提交的以上3份证据不具有证明力,其诉讼主张依法应不予支持。最终,名山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