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知道违法,但不知触犯刑法”
3月24日上午10点过,这起“黑校车”超载案在崇州江源镇人口文化广场巡回法庭开庭。上百位群众以及当地学校的12名学生代表前来旁听。
庭审中,公诉人对粟春林提起公诉,并出示所犯罪名的证据。面对确凿证据,粟春林没有反驳,只是低头认罪。“我知道这是违法的,但不晓得会触犯刑法啊。”面对审判员的询问,粟春林如实承认,当场表示认罪,并请求依法从轻处理。
上午11点左右,审判员当庭宣布审判结果,粟春林所驾车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证,属于“黑校车”,其本人未取得校车驾驶员资格证,且严重超载。其行为违反《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依法判处其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专家/解读
两次驾“黑校车”为何处罚不同?
当庭宣判后,粟春林重重叹了口气。
他告诉华西都市报记者,早在2014年10月时,他就因驾驶“黑校车”搭载小学生上学,被交警挡获。
“当时只扣了6分,罚款200元,并进行批评教育。”粟春林说,没过多久,又有人找他,希望帮忙运送娃娃,费用也从之前的80元每人每月,提高到了200元每人每月。
直到这一次,再次被挡获后,粟春林才晓得没那么容易“跑脱”,“要被判刑了,特别后悔。”
对此,崇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陈澍表示,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开始正式施行,其中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此前,该条只有竞驾和醉驾两项,而现在新增了另外两项。”陈澍说,新增的包括“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和“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陈澍说,粟春林在第二次驾驶超载“黑校车”时,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开始实施,所以两次处罚结果不同。
对该审判结果,粟春林当前仍有上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