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游客应自己担责
在这起案件中,事发时候的海滩的经营管理权属于大东海公司。2001年,三亚市政府与刚刚注册成立的大东海公司签订合同,由后者承包大东海景区20年的“经营管理权”,后双方签订合同又将承包期延长到2052年。合同明确,大东海公司负责海上安全救护,从2011年开始,大东海公司以每年151万元为基数,向三亚市政府上缴每年度的“政府旅游景区资源有偿使用费”。
本案中的家属认为,大东海海滩是海南省首批重点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大东海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抢救不及时、不得力,因此起诉要求其承担七成责任,赔偿杨春梅60余万元,赔偿孙童及鞠易坤两家各40万元。
在一审审判过程中,大东海公司认为其已尽职,称为了防止溺水事件的发生,每年都根据潮水流向设定游客下海的5个专门游泳安全区域,设有专门警戒线,并配备专业救生人员。对于游客的危险下水行为,大东海公司只能提出口头警告和强调危险性,已经尽到警告义务。此外,杨春梅一家事发的区域不属该公司管辖,该公司不应担责。
2015年11月20日,三亚市城郊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杨春梅诉求。法院认为,易勇刚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无视“管理区”警示牌,绕过栅栏走出被告管理区域,发生溺水事故,其对意外应承担责任。因为大东海景区没有权力对景区内的游客自由出入作出制止,因此也就没有义务派人在海滩处制止游客通过海滩。死者家属不服随后提出上诉。
18日上午,该案二审在三亚中院开庭审理。根据家属一方的代理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介绍,他们认为景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在这个事件里景区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虽然景区说自己有专业的救生员和设备,但根据旅游法的规定,景区有没有做过风险评估报告?一审判决中景区提到5个区域是有风险的,有浪和暗流,但对此景区的风险评估报告内容是什么?应对机制又是什么?“在一审的时候景区说瞭望台挂红旗代表‘禁止下海’,但我去过出事的地方,那天天气非常好,但依然挂着红旗,我们认为景区是通过这种方式逃避责任。”
新闻背景/
“夺命海滩”三年溺亡28人
大东海景区2011年被评为4A级景区,是三亚开发最早的旅游景区之一,也是三亚唯一的开放式景区,每年5月中旬至11月中旬,大东海海域风浪较大且暗流涌动,溺水事件时有发生。
而媒体对大东海溺亡现象的报道由来已久。早在2004年,《工人日报》就曾报道称,当年7月大东海就发生了6起游客溺水事故,共造成6人死亡,其中7月18日一天就有4人溺水被救起,还有3名游泳者溺水死亡,大东海海滩因此被当年的报道称为“夺命海滩”。
在网络上输入“大东海 溺亡”的关键词,游客溺亡的新闻可以搜到很多,南海网5月16日的一篇报道显示,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大东海景区救生员救助溺水游客465人,2013年救助溺水游客372人,2014年救助溺水游客296人,2015年救助溺水游客236人,2016年至今救助溺水游客28人。
根据家属的部分统计,从2012年6月到2015年8月3年间,大东海景区至少溺亡了28人,其中2012年6月到8月间至少溺亡9人,2013年至少溺亡8人,2014年至少溺亡4人,2015年截至8月15日至少溺亡7人。 在这些溺亡者之中,以外地游客居多。其中,知名度最高的溺亡者是海南省临高县的牙医吕海鹰。2012年8月11日晚上,在参加同学聚会时,同学带来的两个小孩在大东海戏水被卷入海中,吕海鹰参与救人不幸溺水身亡。吕后来被评为见义勇为模范,后又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家民政部备案,授予其“烈士”荣誉称号。
但少有人注意到,就在吕海鹰溺亡后的第二天,同样在大东海,又有两人死于溺水,死者是一名9岁的女孩和一名大二学生。
(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