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声音
涉嫌商业贿赂
扰乱市场秩序
针对教练收取考场高额返点费一事,成都商报记者咨询了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寇翼律师。寇翼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寇翼说,考场向驾考教练支付回扣,驾考教练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回扣,是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已经扰乱了驾驶人社会化考场正常的经营秩序。根据上述规定,构成商业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马铃律师认为,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十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成都商报记者 逯望一
摄影记者 刘海韵
(应受访者要求,文中部分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