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回顾贩毒经历
在法庭调查环节,被告人讲述了自己走上犯罪道路的全过程。
出生于1992年的张启是外省来成都读书的学生,2014年底,他因为好奇开始吸食大麻逐渐上瘾。
一次偶然的机会,张启从“毒友”的口中得知了一条“来钱快”的路——贩毒,决定铤而走险。经人介绍,张启认识了一些零售毒贩,同时也从网络上寻找毒源,拿货卖大麻。张启在网上购买了商品塑料袋,用来分装贩卖的大麻,然后买了电子秤用于称量。每次收到的货,他都留出自己吸食的部分,将要卖出去的大麻用塑料袋包装好,再卖给顾客。
一开始,张启只卖给朋友或相熟的人,但为了赚钱,他逐渐将贩毒对象扩展到同校和附近学校的学生。
庭审中,身高1米8几的张启声音始终很小,仿佛不敢面对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审判长多次提醒他大声一点,张启才又换了语气继续陈述。
2015年9月底,张启要回老家办事,成都的交易便没有人接手。由于害怕自己走后会损失掉以前的客户,张启决定找个人帮他交易。思来想去,张启找到了同学许雷。
许雷和张启同住在一套出租房内,几次交易他都知道也没有提出异议,由他替自己是再合适不过。“你愿不愿意跟我一起卖?本钱由我来出,你卖了钱以后分我一部分就行”,张启说。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和男生间的兄弟义气,许雷被拖下了水,他也想挣点钱买些自己喜欢的东西。于是,在张启的帮助下,许雷迅速熟悉了“业务”,卖起了大麻。
买货被骗找上本地卖家
2015年10月下旬,张启和许雷打算在一个长期合作的卖家手里购买250克大麻,不想,张启凑了2万余元打给卖家后,卖家却销声匿迹,再也没有出现。因为这次被骗的经历,张启和许雷心有不甘,决定就在成都寻找卖家当面交易。通过四处打听,张启找到了成都市区的大麻卖家王芸。
王芸同意了张启“拿货”的要求,并约定以每小袋100元的价格交易。从2015年12月到2016年1月,双方一共进行了4次交易,其中有3次都是王芸的朋友邱莉前去帮忙交货,邱莉收钱后如数交给王芸。而这4次交易买来的大麻,张启和许雷都转卖给了在校学生。“她就是帮我的忙。”王芸在庭上为朋友邱莉辩解。“你以为帮朋友的忙,帮这样的忙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对于邱莉代王芸交货的做法,法官在庭审中不止一次提醒邱莉。
请求法庭轻判当庭忏悔
庭审前后持续近2个小时,被告人是否属共同犯罪、是否故意向在校学生贩毒以及量刑,成为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
控方认为,王芸、邱莉多次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王芸和邱莉共同贩毒的行为也符合共同犯罪,其中王芸起主要作用,邱莉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对于控方的指控,邱莉的辩护人现场提出异议,称邱莉并未参与毒品的具体买卖,只是在3次交易时代替王芸去交货,交货时也未跟张启等人深入接触,也不知张启是在校学生,应该从轻处罚。“我今年23岁读大四,读书17年,马上就该毕业工作了,却鬼迷心窍走上这条不归路。我希望法庭给我一次机会,从轻判决,让我重新做人……”在最后陈述环节,许雷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忏悔。
陈述完毕后,法庭宣布休庭。当被告人带离法庭时,4人都已眼眶湿润,转头向旁听席张望。旁听席的家属也向4人招手,甚至泣不成声。
经过合议庭半小时的合议,法庭最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4人10个月至3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法条链接
向在校学生贩毒属“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