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情热线|成都男子身份证"挂失"后 为何仍被冒用?

2017-07-05 06:22:34来源:四川日报编辑:顾强记者:刘宏顺 刘佳 杨琴

读者在四川在线问政四川爆料,质疑身份证管理和使用中存在漏洞——

□本报记者 刘宏顺 刘佳 杨琴

“我的身份证都挂失两年了,但最近却发现,有人拿它注册了新公司,我还成了公司法定代表人。”近日,家住成都市金牛区的黎皮(化名)在四川在线问政四川爆料(原贴:身份证丢了,竟然被人注册了皮包公司),反映自己的离奇遭遇。

“为何挂失两年的身份证依旧可以使用?”“被动成为法定代表人后,如果公司从事不法活动,我是否要承担责任?”黎皮有疑惑也有担心。

“挂失”身份证被冒用,透露出身份证管理中怎样的“缺陷”?又该如何防范弥补?带着读者的疑问,民情热线记者进行了实地调查。

一个疑惑

“被法定代表人”公司地址“查无此处”

今年29岁的黎皮是成都市金牛区一名个体户,今年5月,接连而来的几个电话,引起了他的警觉。

“先是放贷款的,问我的公司要不要贷款;接着就是搞装修的,问我的公司要不要装修。”黎皮称,一开始自己以为是诈骗电话,并未放在心上,但接连几天,来电询问的都是同一个公司,这才引起了他的重视。

几经周转,黎皮找到了这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

副本显示,该公司名为“成都美波巧丝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成都市金牛区西北桥东街6号1幢3单元2楼82号”,注册资本为150万元,注册时间是2017年5月16日,而在法定代表人一栏,黎皮赫然看到了自己的名字。黎皮想去公司当面找人问清楚,但他在西北桥东街走了几个来回,在6号1幢3单元2楼怎么也找不到82号。

黎皮怀疑,自己“被法定代表人”,很有可能与两年前身份证遗失有关。“但我当时身份证丢失后,立马就报警了,而且随后就补办了身份证。”黎皮不明白,“为何挂失之后,旧的身份证还能使用?此外,本人未到场,虚构注册地址居然也能注册公司,工商机构的审核是否存在瑕疵?”

事实上,黎皮的遭遇并非个案。家住德阳的卢女士同样致电本报,反映2015年自己钱包被盗后,身份证、银行卡丢失,而就在那一年,有人冒用她的身份注册了一家公司,由此给她造成“麻烦不断”,最直接的就是,“名下有公司后,享受不了老家的扶贫政策”。

一道缺陷

身份证没远程关停挂失仍可能被冒用

翻阅两年前的办案档案之后,对黎皮身份证遗失一事,金牛区公安分局五块石派出所副所长彭九云予以证实。

彭九云说,2015年11月26日,黎皮在五块石海椒市场北门附近的面包车上卸货时,身边的挎包被盗,当时他的确到派出所报过案,而且因为金额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派出所进行了行政案件登记。

为何报了案,丢失的身份证还能继续使用?

对此,金牛区办证中心民警陈卓表示,黎皮当时虽然报案,但并未进行身份证遗失登记。

“很多人以为到公安机关报案,就意味着身份证自动挂失,其实并非如此。”她介绍,正确的身份证遗失登记,应是遗失后第一时间向公安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办证中心受理后,首先进行拍照留证,二代证中有指纹的,还将进行指纹比对,比对成功后,办证中心将信息上传至公安部相关网站,同时为申请人出具遗失证明。

进行正规遗失登记后的身份证,是否就不能使用了呢?陈卓表示,目前身份证并没有银行卡一样的远程关停功能,即使挂失,并不影响机读,事实上别人捡到后一样可以用。

她同时表示,冒用他人身份证是违法行为,为防止他人冒用别人身份证,按照“谁使用、谁核查、谁负责”的原则,用证部门具有落实核查义务,担负主体责任。

记者经过调查也了解到,大量遗失、被盗身份证正通过网络进行非法交易,并被广泛用于开办银行卡、信用卡,掩护诈骗、洗钱活动。

一种无奈

工商登记为形式审查“影子公司”投诉多

为何非本人身份证也能登记注册企业?针对黎皮等的疑问,7月3日,记者联系了成都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

该负责人表示,为简化登记发照程序,2014年国务院开始推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确立工商登记为形式审查。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修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其中第二条第二款明确确定“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这就意味着,工商部门登记企业时,并不需要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场,只需要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就可以。”该负责人说。

成都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今年以来,成都就先后收到近20起相关举报投诉,接近一半都是身份证信息虚假、住址虚假的“影子公司”。

如何治理这些“影子公司”呢?成都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宽进严管”的思路,目前采取的是“双随机”抽查,即“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对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的企业,实施异常名录管理。

那么,当事人“被法定代表人”后,对要求其承担公司债务或者其他行为的申请,人民法院是否会支持?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刘畅明确表示,“不会”。

他说,目前《公司法》对类似“被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已有明确司法解释,比如,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者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项探索

启用“人脸信息比对”为核心的法定代表人等身份认证新机制

能否彻底解决挂失身份证被冒用问题呢?

刘畅认为,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需要依靠公安机关对身份证进行技术升级,让其具有更强的防伪、防盗功能,比如使挂失后的身份证像挂失银行卡一样,不能再使用,或在读取挂失身份证信息时通过多部门信息联网系统显示已注销,给相关部门以提醒,从根本上截断身份证买卖市场的利益链条。

专家还建议,应加大对冒用身份证者的打击力度,形成威慑。目前相关法律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余超表示,这个惩处相对于违法带来的利益来讲仍然太轻,很难起到应有的威慑力,应加大惩罚力度。如果以冒用身份证为手段进行诈骗、盗窃等刑事犯罪的,可以追究冒用者刑事责任。

事实上,通过技术手段过滤虚假证件的相关工作,我省正展开探索。

省工商局副局长孙强介绍,6月27日,以公安人口基础信息库、省住建厅信息平台、省工商“智慧工商”一体化平台等多部门平台为支撑的我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正式上线运行。

“该系统的最大亮点,就是构建了公安护航身份认证、住建定位经营场所、工商归集登记信息、档案留痕登记全程的互联互通格局。”孙强说,通过与公安人口基础信息库联网,我省在全国率先实施以“人脸信息比对”为核心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等身份认证机制,有效避免身份证被他人冒用骗取登记等现象;与住建部门信息平台联网,建立全国首创“工商—住建”住所(经营场所)联网核查机制,实现无介质电子签名,且不可更改、不可抵赖;对各环节产生的数据及操作过程全程留痕,全程可追溯、可查询,“最终将有效解决身份认证、电子签名、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电子档案等系列问题。”

小贴士

“被法定代表人”后该咋办

根据成都市工商局制定的《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证骗取企业设立登记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遇到“被法定代表人”等情况,权利受侵害人除选择司法途径解决之外,还可选择向工商部门投诉、举报。

遭遇“被法定代表人”后,市民向工商部门举报要满足这几个条件:有明确的撤销企业登记的诉求;出示投诉、举报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复印件;提交虚假材料的相关证明材料,如遗失身份证的相关证明、注册登记材料上相关人员签名与本人不一致的相关司法证明等材料。

工商部门将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对冒用他人身份证骗取企业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或予以撤销企业登记,为“被法定代表人”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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