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出台配建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年度租金涨幅不得超过5%

2018-08-15 06:43:02来源:四川日报编辑:顾强

  □本报记者文强

  坚持“市场化竞地、专业化建设、规模化运营、社会化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配建租赁住房各方责任主体及建设、移交、运营管理各环节的具体要求……近日,成都市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拍卖土地上配建租赁住房管理的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租赁住房应为成品住宅

  装修标准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记者了解到,《实施办法》借鉴其他城市的经验,从规划布局、设计、装修标准及建设进度等方面明确租赁住房的具体建设要求,规定租赁住房规划布局应当合理,方便共享小区公共配套设施,且应全部为成品住宅,建筑设计应统筹考虑项目整体规划,外形、风格及建筑材料等应当与项目商品住房总体和谐,住房应当满足采光、隔音及通风等要求,日照和电梯配比不低于项目同期同类商品住房的建设标准,室内及公共区域装修标准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第一,不低于项目同期同类商品住房最低装修标准;第二,不低于成都市人才住房的装修标准。

  租赁住房配建方式有集中配建和分散配建两种方式。为使政策兼顾灵活性和可操作性,便于租赁住房专业化运营管理,《实施办法》明确了配建方式由属地政府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配建方式的选择以集中成栋或成单元配建为主,分散配建为辅,规定只有两种情形适用分散配建,即配建租赁住房与项目商品住房户型面积较接近或面积较小不足以单独成栋或成单元,其他情形均应采取集中配建方式。

  配建租赁住房

  交由国有公司运营管理

  《实施办法》明确土地受让方为移交单位,成都市级国有公司、市属事业单位或属地政府指定的单位为接收单位,规定配建租赁住房需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取得面积实测报告且达到相关协议要求的条件,方可进行移交。移交单位应在符合移交条件后30日内向接收单位提出移交申请,并就履行《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的情况提供书面报告,接收单位应对房源位置、房屋质量及配套设施进行现场查验,查验合格后,与移交单位签订移交协议,完成移交。

  该办法明确配建租赁住房应当交由国有住房租赁公司运营管理,同时为了提高国有住房租赁公司运营管理水平,鼓励其与市场化住房租赁企业进行合作。在此前提下,按照中心城区建立统一管理体制要求,中心城区除天府新区和高新区以外统一由市级国有住房租赁公司运营管理。目前成都市成立了两家市级国有住房租赁企业,即成都城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和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为使政策具体可操作,按照西北、东南地理方位兼顾数量的原则明确:青羊、金牛、青白江、温江、郫都由成都城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管理;锦江、武侯、成华、龙泉驿、新都、双流由成都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管理。

  租期最长五年

  年度租金涨幅不得超过5%

  《实施办法》要求,为发挥国有住房租赁企业“压舱石”“稳定器”的作用,结合国有资产出租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配建租赁住房租金应通过评估确定起拍价,通过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竞价确定成交价,同时采纳国有住房租赁企业意见,规定年度租金涨幅不得超过5%,租赁合同最长可签订五年,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中应明确经营管理费用,且金额不超过租金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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