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8-10-11 07:35:11来源:成都日报编辑:邓强

  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一)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

  “(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三)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四)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

  “(五)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区域和范围,由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除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外,禁止在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饲养家禽家畜、食用鸽。禁止在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的街道或者公共场所敞放家禽家畜。”

  第二款修改为:“禁止在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的住宅楼阳台、窗台、观景台、公共通道(楼梯、走廊)等影响公共环境的地方搭建鸽舍。饲养信鸽的,应当遵守体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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