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8-10-11 07:36:04来源:成都日报编辑:邓强

  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为本市城市、镇、农村新型社区提供饮用水的河流、水库、湖泊、塘、堰等集中式地表水源地、地下水源地、备用水源地应当划定保护区。”

  二、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区(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区(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款修改为:“前款规定外的镇(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区(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规划建设本区域的备用水源,有条件的区(市)县可以开展区域联网供水。

  “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备用水源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规划建设。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布局农村饮用水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者建设跨乡镇、跨农村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发展规模集中供水。”

  四、将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使用农药和滥用化肥”。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禁止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五、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禁止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六、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责任机制,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饮用水水源安全监管、检查巡查制度。”

  七、删除第三十一条中的“农药”二字。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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