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房改成托管班 房东生气了上法院 法院:租客赔钱

2018-11-14 14:53:03来源:封面新闻编辑:彭焘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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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封面新闻讯(武法宣 记者 于婷)租房后,卖了屋内家具,还在墙上张贴大量宣传海报,把房屋“改头换面”成了一个小学生托管班。近日,成都一“任性”租客,因擅自改变租住房屋用途,被房东告上法院。

  武侯法院对这起房屋租赁纠纷进行了审理,判决解除房东与租客之间的《房屋出租合同》,租客于判决生效10日内,向房东支付租金及利息、赔偿金、违约金等共计8000余元。

  2016年,杨某看上了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的一处房屋,并与房东罗某签订了《房屋出租合同》,租期为2年。合同中对保证金、水电费、违约金等均作了约定。

  后来,一个无意中的发现,让房东罗某大吃一惊。“他把房子用来开了一个小学生托管班。”不仅如此,原本屋内的部分家具也不见了踪影,墙面上还贴满了宣传资料。

  房东随即要求租客杨某停止托管班经营、恢复墙面、赔偿家具损失,却遭到了杨某的拒绝。一气之下,房东将租客杨某告上了法院,要求武侯法院判令解除租房合同,由杨某支付拖欠的房租6900元及相应利息55元、家具及墙面损失1.2万元、违约金2300元。

  在法庭上,租客杨某称,房东罗某在出租房屋时是知道房屋租用用途的,而之所以卖了家具,是因为太过破旧,存在安全隐患。张贴宣传图片和处理家具都是经房东同意的,且只处理了沙发和壁柜,损失赔偿没有依据。此外,杨某说自己已提前3个月通知房东退房事宜,不存在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情况。

  经武侯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房东罗某与租客杨某签订了《房屋出租合同》,合同第二条约定:该房出租的使用性质为住宅用房,第四条约定:承租方无权将房屋转租他人,并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更不能擅自该表房屋结构,必须爱护房内设施,如有损坏应及时维修,否则照价赔偿。合同签订后,杨某支付了2200元保证金,两人当日便完成了房屋的交接。

  随后,杨某在房屋内开办了托管班,在墙面张贴、喷绘宣传字画,将部分旧家具进行了处理。 2018年2月,两人因退房问题发生纠纷,租客杨某当天便搬离了房屋,并根据房东的要求将钥匙交于门卫处。但房东罗某称没有收到钥匙,3个月后才将房屋收回,还花了1.2万元装修费处理房屋内墙面喷绘画。

  “罗某、杨某之间的《房屋出租合同》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武侯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案涉房屋已实际收回,且双方对解除合同均无异议,法院对罗某解除合同的诉求予以支持。

  关于拖欠的房屋租金,法院认为,杨某未按时交纳下一季度租金,且双方已就退租事宜发生纠纷,应积极处理纠纷,房东罗某应当就房屋闲置3个月承担部分责任。租客杨某在2月停租后,没有与房东办理房屋交还手续,法院酌情判定其将房租支付至2018年3月。关于屋内家具赔偿及墙面恢复,法院酌情认定租客杨某赔偿家具损失1500元,恢复墙面费用5000元。而租客杨某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应承担一个月租金即2300元。扣除当时已交给房东的2200元保证金,杨某还需向房东罗某支付违约金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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