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拟规定文物 “未经同意不得拍影视剧”

2019-03-24 06:18:44来源:成都商报编辑:刘波

  “晓看红湿处,花重锦官城”,千年后的今日,仍有人循着昔日诗圣杜甫的文字,重访当年给予其灵感的风景。一座城市的本底是文化,而后者由历史积淀而成,如何保护城市不可复制的历史记忆,是每一座城市都面临的难题。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邹悦

  日前,《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代拟稿)》(以下简称“草案”)在市政府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这一“草案”针对影视剧拍摄文物、在文物上刻划等行为,都有具体的规范甚至处罚。

  文物可以 拍电影、电视吗?

  拟规定“未经同意不得拍摄”

  在影视剧中,古代和近代的一些文物建筑甚至文物常常被拍到。针对文物保护单位及文物的拍摄,“草案”提出:未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将国有馆藏文物作为文艺演出、拍摄电影、电视及摄影活动的道具。禁止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卖或出租。

  实际上,不可移动文物承载着城市的历史记忆和文化脉络,而一旦毁损,很多东西将无法恢复。去年4月,北京市就曾明确,在国家级文保单位的古建筑室内,及市级文保单位有壁画、彩塑、悬雕、浮雕、雕龙柱、楠木殿房等重要文物的古建筑室内,不得拍摄故事片(包括电视剧)。

  “北京怀柔、浙江横店等电影城的兴起和发展,未来电影电视的还原将更真实。”一位文艺行业人士表示,影视作品的出现本身是为了传承文化,未来与文物的关系将更加紧密而纯粹。

  在文物上 刻划“到此一游”?

  情节严重者拟由公安机关处罚

  “到此一游”,这一频频见诸媒体的行为也是文物保护的一大威胁。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成都对刻划、涂污等行为的容忍度进一步降低,处罚严格。

  “草案”中处罚颇严:刻划、涂污、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移动、拆除文物保护标志的,由文物所在单位要求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此外,“擅自拓印、复制国家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成品、半成品,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文物损坏的,责令赔偿损失,并根据文物损坏程度,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挖到文物 不停工、不保护?

  造成文物损毁拟最高罚50万元

  众多古墓的发现并非有意而为。实际上,很多著名的墓葬都是普通人在无意间发现的。古墓的发现,文物的出土,为历史文化提供了最有力的证据。

  那施工挖到文物,应该怎么办呢?与文物刻划一样,成都拟对施工挖到文物进行严格的规范。

  “草案”说明,在基本建设施工或者生产活动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立即停止施工或局部停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生产建设中发现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地下文物需原址保护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该处建设。

  此外,“在我市地下文物保护范围内,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前不进行文物调查勘探的,责令停工,并处以五万到二十万元的罚款。”而在基本建设施工和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不停工、不保护现场,造成文物损毁的,处以二十万到五十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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