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小区停车收费新规:租金涨幅过高 应与业主协商

2019-05-25 06:11:12来源:成都商报编辑:陈乐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从成都市住建局官网获悉,成都市住建局昨日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于5月23日至3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引导开发建设单位合理确定价格,有序开展价格调整行为。

《指导意见》中所指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是指住宅小区内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经营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专业运营机构或个人提供机动车(库)位停放服务并按月收取租金的行为。

根据《指导意见》,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等理由拒绝提供停车(库)位。此外,《指导意见》还对确需调整住宅小区停车收费价格的情况进行了一系列规范。

亮点1

车位出租价格 实行市场调节价

根据《指导意见》,住宅小区车(库)位出租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开发建设单位制定、调整价格,需结合住宅小区所在区位、商品房项目定位、规划车位配比、市场供需状况等多种因素综合确定。

开发建设单位或受托人在出租车位、车库时,应当首先满足本住宅小区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

据了解,此前,成都住宅小区的车位出租价格实施市场自由定价,也就是开发商说了算。而即将实施的车位出租市场调节价,将有望遏制天价停车费现象,同时,“首先满足本住宅小区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的规定,也将有效避免类似住宅和商业物业混搭的综合体楼盘,在车位分配方面存在商家与业主争抢车位的情况。

亮点2

不得以只售不租等理由 拒绝提供停车位

此外,开发建设单位在商品房项目首次销售前,应合理制定该项目车(库)位租售方案,并在销售现场予以公示。商品房项目车(库)位租售方案应明确车(库)位数量、各类(商业、办公、住宅等)车(库)位配比、车(库)位租售方式、销售价格区间、预计销售时间、租赁价格区间等。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其公示的车(库)位租售方案租、售车(库)位。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等理由拒绝提供停车(库)位。

亮点3

调价协商期间,不得以未按新标准缴费为由

阻止月租户车辆进出

《指导意见》提出,开发建设单位或受托人应当制定停车场管理规定或停车设施运营服务规范,确定停车经营管理服务内容和要求,并在停放服务经营场所出入口等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标明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免费停放时段、投诉举报电话等,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开发建设单位或受托人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按照约定的车(库)位出租价格收取费用,未经委托授权,不得调整价格或发布相关信息。

针对确需调整住宅小区停车收费价格的情况,《指导意见》提出,开发建设单位或受托人应当合理确定价格涨幅。价格涨幅环比低于或等于CPI(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涨幅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受托人应提前30日在小区醒目位置或通过业主QQ群、微信群公示调价方案,告知广大业主;价格涨幅环比高于CPI月涨幅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受托人应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协商价格调整方案。

调价方案应包含拟调整的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制定依据、成本情况、收费标准有效期、有效期届满后的调价方式、不同意见的协商沟通渠道和方式、相关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在公示期间,业主或使用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公示上提供的联系方式合法有序表达诉求;异议人数较多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选派的业主代表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沟通。开发建设单位或受托人在调价协商期间,不得以未按新收费标准缴费为由,阻止月租户车辆进出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沟通时,可以请求属地街道办事处派员到场指导。

当事人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及时签订车(库)位租赁协议,开发建设单位应将协商过程和结果在小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指导意见》的上述规定,明确了车位出租收费的涨价幅度和调整方案,同时针对业主代表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沟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解决方式也进行了详细规定和有效疏导。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王垚 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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