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拟立法禁止在三岔湖区洗澡捕鸟 违者最高罚2000元

2019-06-20 06:30:18来源:华西都市报编辑:顾强

华西都市报讯(记者 赖芳杰)

保护三岔湖生态环境,防治水污染。《成都市三岔湖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于7月1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成都市司法局。其中三岔湖水环境保护区域(简称“三岔湖区域”)为三岔湖在成都市行政区内集雨区域,涉及新民、丹景、三岔、董家埂四个乡镇。

《条例(草案)》明确,三岔湖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负面清单确定的污染环境的工程项目。原有涉及负面清单确定的污染环境的工程项目,应当整治或搬迁、取缔。

《条例(草案)》第二十条明确了在三岔湖湖区的禁止行为。具体包括:围湖造地、围垦种植、网箱养殖、家禽养殖等;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行为;捕鸟、采摘水生植物,私自投放水生生物;向水体排放超过标准的污水;在湖区水体中清洗车辆、装储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容器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在三岔湖水域内洗澡、便溺、洗涤污物或擅自游泳。其他危害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了解到,违反本条例规定,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责令改正,可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绿化控制带范围非划定区域内露营、野炊、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其他可能污染水质的休闲娱乐活动;在绿化控制带和三岔湖水域范围内乱扔塑料泡沫、包装袋、玻璃瓶、饮料罐或其他污染物;在三岔湖水域内洗澡、便溺、洗涤污物或擅自游泳。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建设水上活动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包括船舶和水上活动项目向水体排放废油、污水、垃圾、粪便等污染废弃物的,由海事、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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