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被“确认商品未过期” 超市小票如此盖章合法吗?

2019-07-18 06:41:07来源:华西都市报编辑:顾强

“购物时已确认商品未过保质期”印章出现在人人乐超市新华店。

周先生展示背面盖了印章的购物小票。

最近,细心的成都市民周先生在一家大型超市购买商品后,发现购物小票背面多出了一个印章,上书“购物时已确认商品未过保质期”。

周先生怎么想都觉得“哪儿有什么不对”。他认为,商家并未提前告知消费者,却自己主动免责。“这样操作也行?合法吗?”

就此,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在16日前去该超市核实,发现每当顾客缴费完毕,打印出购物小票时,收银员都会顺手在小票背后盖上这么一个免责章。

而对此“免责”之举,律师认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如商品存在问题可依法索赔。

顾客纳闷

未被提示说明小票背后超市私加免责印章

和往常一样,7月13日,周先生到离家不远的人人乐超市(成都新华购物广场店)购买生活用品。结账后回到家,他突然发现,结算小票背面被印上了一个红章,上面写着“购物时已确认商品未过保质期”。

“之前都没有盖这个章,怎么这次突然就有了?”周先生说,自己常在这家超市购物,有保留购物小票的习惯,从前并没有看到过给小票盖章的情况,并且,这次购物而后盖章,收银员也并未与他确认商品是否过期。

为了确认超市是否每一次都会在小票背后盖章,7月15日,周先生再次来到该超市,并分两单到不同的收银柜台结算。他注意到,收银员确实在打印出的小票背面,盖上了印章,并且未向顾客作出提示。同一天,周先生还去了人人乐超市(前锋店)购买商品,但是这里的超市小票背面却并未被如此盖章。

“这家店并没有此项公示告知消费者,他们采取的主动免责的做法,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合法维权的权益。”周先生认为,超市此举不妥。

超市回应

盖章为防范职业打假与顾客共同确认商品情况

7月16日下午,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来到人人乐超市(新华店)实地探访。现场可以看到,超市共设置3个人工收银台,另有一处自助收银区。三个人工收银台上,均摆放着“购物时已确认商品未过保质期”印章,每当顾客缴费完毕,打印出购物小票时,收银员都会顺手在小票背后盖上一章。

记者现场询问了5名顾客,无一例外,他们均称未得到收银员的盖章提示,也几乎未对收银员盖章的行为有所察觉。针对“私加”印章一事,现场一名工作人员称,这是为了防范职业打假行为的发生。该工作人员表示,为了避免职业打假人调包商品,超市对小票加盖印章,但对顾客并没有什么其他意图。

而超市一位谭姓负责人则解释说,在超市的醒目位置,他们都张贴了温馨提示,请顾客核对商品情况。“我们没有去区分职业打假人和顾客的东西,我们只是为了给顾客提供优质商品。“谭先生说,加盖这个红章,是和顾客共同确认商品未过保质期的凭据,符合我们为顾客提供优质商品的宗旨,同时也是提醒顾客在购买商品时需要注意。

但就在17日,另有消费者反映,该超市又取消了小票盖章这一做法。

律师说法

盖章无法律效力若商品有问题可索赔

针对此事,记者釆访了成都市消费者协会。相关负责人称,如果顾客发现商品确实存在过期情况,则超市存在欺骗行为,有证据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要求退一赔三。

太琨律(成都)所律师朱界平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超市在小票上盖章行为属于格式条款,商家单方面盖“商品未过保质期”的章而未尽到提示告知义务,而免除自身的责任,该行为无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该超市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及相关合法权益,若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可依照《食品安全法》进行索赔。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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