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人脸识别门禁收集隐私信息惹担忧 运营公司:自愿使用,会加密

2019-11-10 06:43:10来源:红星新闻编辑:刘波

  在该小区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对红星新闻表示,对于业主的身份信息是否在公安系统备案的问题,因为负责这个事的同事不在,所以没法肯定。

  公司:采集信息自主自愿,存储会加密

  律师:企业不得随意泄露公民个人信息

  天眼查相关介绍信息显示,小超开门的运营主体是一家叫做“成都超有范儿科技”的公司,该公司是一家社区安全服务商,提供的产品包括了公安智慧管理平台、物业智慧管理平台、业主客户端、人脸门禁、智能车闸等。

  公司官网介绍,成都超有范儿科技有限公司是以国家工程实验室为技术依托,针对社区安全智联建设项目为突破口的技术服务与运营公司,公司向政府各部门单位、社区、企业、物业、业主等提供高效的基于人员安全和能源安全的精准解决方案。

  此外介绍称,公司通过与公安系统合作,为公安部门提供技术支持,成功协助公安部门破获数起案件,在公共安全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

  红星新闻联系了该公司求证相关信息。

  对于有些业主对于身份信息等隐私信息泄露风险的担忧,该公司负责人回应红星新闻称,采集身份信息完全是业主自主自愿的,不存在必须上传这些信息,之所以要上传,更多的是物业方面出于核验身份等需求。

  负责人表示,业主上传或者出入时留存的信息会同步给公安机关备案。

  对于业主身份系统上传过程中以及保存时的安全存储以及防范措施,负责人称,信息都有负责技术的人员经过了加密处理,即使被盗也只能是一些乱码。

  那么,业主的身份证、人脸识别信息以及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掌握在越来越多的这类技术公司手里,安全能够得到保障吗?有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做出规范?

  对此,成都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江璐仙律师表示,从民事法律关系上来说,《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江律师表示,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对公民个人信息都不得随意泄露或使用。情节严重的,将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甘肃省照熙律师事务所张文豪律师表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将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可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该罪定罪处罚。本罪的构成,不包括合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形,但合法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后出售或提供给他人,仍可能构成犯罪。

  红星新闻记者 白兆鹏 李伟铭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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