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聚餐女员工酒后死亡 家属起诉公司、同事、火锅店索赔百万

2019-11-14 06:22:44来源:红星新闻编辑:刘波

  法院判决:

  员工自身对死亡后果承担主责 公司分担20%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周女士在参加医美公司组织的聚餐活动中饮酒过度,造成死亡的原因与她饮酒过度有一定的因果联系。周女士作为成年人,应具备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在餐桌上应当根据自身的状况选择适当饮酒或者不饮酒,并且能够预见过度饮酒而潜在的危害性,这也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但周女士明知或者应当知道醉酒的危害性,却没能控制自己的饮酒行为。因此,法院认为,周女士对自身因过度饮酒而导致的死亡结果,具有重大过错,周女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医美公司组织员工聚餐的行为本身并无不当,也无过错。但公司在意识到周女士已经过度饮酒可能导致发生人身损害的危险时,仅仅是安排了员工送她回家,交与其家人,却没有进一步采取必要的救护措施或者轻信能够避免。因此,法院认为,医美公司作为聚餐组织、召集者,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庭审现场

  而火锅店作为餐饮管理者和餐饮提供者,没有证据证明对周女士的饮酒行为以及因饮酒过度而导致的死亡结果存在过错,因此火锅店不应承担责任。

  至于同桌就餐的5名同事是否承担责任,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在就餐中途,同桌的张元某、康某、陈某因故提前离席,本案也没有证据证实同桌就餐的人存在劝酒、斗酒等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张“周女士被同桌同事多次以各种形式进行劝酒,导致她因饮酒过量致死”,但原告没能举证证明该事实,法院不予采纳原告提出同桌就餐者应承担责任的主张。

  最终,综合考量周女士、医美公司对导致发生该起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双方各自过错的严重程度等因素,法院确定医美公司按照20%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算下来约15.8万元。此前,医美公司已借支周女士母亲2万元,根据双方达成的解决方案,医美公司需要再向原告给付约13.8万元。

  法官释法:

  同桌就餐者是否要对酒后死亡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聚餐饮酒后死亡的情况时有发生,同桌就餐的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聚餐组织者又是否有责任,需要法律来进一步明晰。承办上述案件的邛崃法院法官陈晓林表示,一个人的生命是有限和可贵的,不能用金钱来衡量,无论出于什么原因,周女士的离世对其家人都是严重的打击。

  同桌就餐的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陈晓林告诉红星新闻,对此会主要审查这样几个方面:包括同桌饮酒者是否存在强迫性劝酒;是否在死者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能力的情况下,仍劝其饮酒;是否明知死者身体状况不能饮酒,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是否用语言刺激死者饮酒、有斗酒行为,足以导致死者醉酒从而可能发生人身损害的危险。

  而针对聚餐组织者的责任,陈晓林认为,应当分情况审查。比如当参与聚餐的人因为饮酒,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组织者如果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没有将其送至医院就治或安全送回家中,那么组织者也应当承担与其注意义务相当的责任。此外,本案中,公司作为聚餐组织者,出于人道主义,帮助员工解决一些实际困难、给予一定经济帮助,也是公司应尽的责任,符合情理。

  红星新闻记者 赵瑜 法院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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