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范围
涵盖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级群团组织及其所属部门以及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经营性国有资产。
时间表
2020年
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作为首批试点单位
2021年
扩大试点范围
2022年
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全面推开
成都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推进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通过理顺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与所办企业关系,搭建国有资本运作平台,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监管效率,强化国有企业市场主体地位,激发企业活力,稳步推进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国有资本纳入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今年将选择代表性单位作为首批试点单位
根据《实施意见》,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实施范围涵盖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级群团组织及其所属部门以及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按照时间表,2020年,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作为首批试点单位;2021年,扩大试点范围;2022年,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全面推开。
在监管方式上,实施集中统一监管。按照“产业相近、优势互补,逐一甄别、分类处置”的原则,市政府直接授权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作为承接主体,集中管理,实现规模效应。
《实施意见》要求,要理清职责边界,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除市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或机构外,其他市级部门、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不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要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保障改革前后的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预算经费需要,妥善处理好资产、人员、经费等问题,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职工队伍稳定、企业正常经营和安全生产。要压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维护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严明纪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坚持脱钩为原则分4类情形进行处置
在实施方式上,坚持脱钩为原则,不脱钩为例外,实施分类处置。具体来看——
脱钩划转企业。除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外,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直接兴办的企业全部脱钩划转。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与行使公共职能、发展公共事业无关的一般营利性企业脱钩,协商将企业包括资产、人员、债权债务等划转移交给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有关国有企业。
部分保留企业。与本部门或单位承担的公共事业发展职能密切相关、属于本部门或单位职能拓展和延伸的企业实行部分划转,划转国有资本由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持有。同时,原主办单位通过持有部分股权方式保持一定影响力,实现公共事业和企业业务互相促进、协同发展。
维持现行管理体制的部分特殊企业。新闻宣传与文化类企业,维持现行管理体制,继续实行管人管事管资产和管导向相结合。金融、政法等领域承担国家特殊任务的企业,以及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企业,维持现行管理体制不变,并按照上级总体部署进行同步同向改革。
市场化处置企业。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中的“僵尸企业”、空壳企业或与行使公共职能和发展公共事业无关但难以脱钩划转的国有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实施注销、破产、拍卖、出售等市场化和法治化方式处置。
强化政策保障妥善做好人员安置
值得一提的是,《实施意见》还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强化政策保障。
要妥善做好人员安置。企业重组吸纳原企业职工的,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企业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形的,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企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工龄计算、社保缴费按现有政策执行。职工安置方案需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企业资产处置收益可按相关规定用于安置职工,经费不足的由原主办单位通过调剂预算适当解决。
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重组整合、划转、处置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符合相关规定的,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要给予适当财政支持。市级财政对集中统一监管改革中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清理关闭企业等发生且自身确实难以解决的支出,给予适当支持;对改革涉及的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按照成本分担的原则给予适当补助。脱钩企业划转后,市级财政统筹考虑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预算安排和被划转企业上缴收益等,对经费保障受影响的原主办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本报记者张家华赵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