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精神,发挥政府采购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近日,市财政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制定了《成都市政府采购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落实预留采购份额措施
保障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权益
《实施细则》明确,要落实预留采购份额措施,2020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同时,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强化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编制管理。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磋商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在落实价格评审优惠措施方面,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按照上限标准10%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
如何保障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权益?《实施细则》明确,要杜绝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任何门槛、障碍。任何单位以任何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我市政府采购市场的,财政部门认定采购人有上述违法情形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对采购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成都政府采购网上公开处理处罚信息。
加大预付款支持力度
明确预付款不低于采购合同金额的30%
加大预付款支持力度,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明确预付款支付比例和时间,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采购合同金额的30%,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的签订、备案及预付款支付工作。
加强保证金管理,对疫情防控期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鼓励采购人免收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加快履约资金支付进度,对于满足采购合同约定资金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5日内(预付款除外)将资金按时足额支付到约定账户。采购人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放大“蓉采贷”授信额度
降低融资利率
《实施细则》明确,要拓宽“蓉采贷”政策支持范围。疫情防控期间,凡中小企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项目,特别是疫情防控期间依法实施的紧急采购项目,均可纳入“蓉采贷”政策支持范围。
加快“蓉采贷”资金审批放款速度,金融机构应畅通政府采购中小企业“线上+线下”金融服务“双绿色通道”,积极推行线上办理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简化流程,对手续完备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放款,鼓励银行当天审批当天放款。
适当降低“蓉采贷”利率。中小企业“蓉采贷”存量贷款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双方协商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现行利率下浮10%。对因疫情影响,导致采购合同延期,企业不能及时还款的要采取适当展期等措施纾解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风险。此外,放大“蓉采贷”授信额度,鼓励各金融机构在“蓉采贷”原有授信额度的基础上上浮10%以上。本报记者 王雪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