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箱水果才100多元惹官司被索赔几大万 冤不冤?

2020-04-01 06:55:20来源:成都商报编辑:刘波

被指侵权的包装箱

被指侵权的水果店老板商量对策

近日,成都多家水果店收到来自法院的传票,老板们被告侵犯商标专用权而遭到索赔,索赔金额2到5万元不等。事情的起因皆为:卖了一箱在水果市场常见的“库尔勒香梨”。

昨日,多位被指卖“库尔勒香梨”惹官司的水果店老板向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介绍,已联系到的这样的被告在成都至少有10余个。昨日,有部分被告在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出席庭审。

法庭外,4位涉案水果店老板向记者讲述了他们成为被告的情况,并表示“冤屈”:“卖一箱水果也就100多块,现在索赔要5万,做点小本生意莫名其妙成了被告。”

包装盒惹官司

多家水果店老板成被告

3月初,在金牛区经营水果店的胡先生收到来自法院的传票。他被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告上了法庭,原因是其销售的香梨使用了含有“库尔勒香梨”字样的包装盒,其字样与上述协会拥有的“库尔勒香梨”证明商标近似。该协会认为这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与误认,构成商标侵权。记者了解到,所诉被侵权的商标为该协会于1995年申请的“库尔勒香梨”商标,图案为一只开屏孔雀,孔雀下方为“库尔勒香梨”文字字样。

“大概是去年10月的一天,有人到店里来问有没有香梨,然后指定买走了店里仅剩的一个包装盒,上面正好有‘库尔勒香梨’的字。”胡先生介绍,其水果店面积不大,平常主要以散卖方式出售水果,“他们提出了要求,我就用盒子给装了,一共123块钱。”

胡先生万万没有想到,这次销售会让他成为被告。他被“客人”起诉了,并被索赔2万元。

与胡先生经历类似,文先生也成了被告,他被索赔5万元。他经营的水果店位于青羊区。去年底,几名顾客上门,购买了香梨并指定用店里的一个“库尔勒香梨”的包装盒进行装箱。“我们的水果都是从彭州濛阳市场买过来的,平时散卖,那个箱子应该是当时别人不要了送给我们的。”文先生称。

被“库尔勒香梨”卷入官司的还有经营水果店的李女士和王女士……多名受访水果店老板介绍,他们已联系到的被指商标侵权的水果店老板至少有10多个,且均被索赔。

被索赔好几万

水果店老板觉得冤

昨日,被指侵权的部分水果店老板前往位于天府新区兴隆湖旁的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参与庭审,还有一些开庭时间靠后的老板也一道赶了过去。对于此次成为被告,老板们连声叫屈:“卖一箱水果也就100多块,现在罚款(索赔)就要好几万。”

水果店老板胡先生介绍,其被指侵权的包装盒是很久前剩下的,并非恶意侵犯商标售卖,也并不认为自己有侵犯商标的问题,“水果都是批发买过来的,平时也是散卖,是对方指定要求用那个盒子装一下的。另外,对方提供的证据中,只有店的一个照片,一个支付凭证,盒子的照片也是离店在另外的地方拍的,怎么就能说是我这里的呢?”

“他们的商标是一个孔雀开屏加上文字,我们的那个包装只有一个‘库尔勒香梨’的字,他就说我这个字侵权了。”文先生边说边拿出照片进行对比。同时,水果店老板文先生介绍,平常他们并不会采购太多的包装盒,“大部分水果都是散卖的,包装盒用得很少,但也有一些朋友会把自己不用的一些盒子给我们,我们有的时候看到有这样的盒子也会找人要一些,并不只是这个‘库尔勒香梨’盒子。”

水果店老板王女士认为,尽管自己使用的包装盒与原告的一样,但并不知道这会有侵权问题。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原告:

水果店老板侵犯了商标权

对于水果店老板们的说法,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代理律师在庭外介绍,被告都各有各的说法和经历,但其行为仍然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法庭会给出一个最终的答案。

据上述协会所述,案涉商标系自行设计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具有较高的独创性与商业价值,经过多年的推广、维护、服务规模不断扩大,原告“库尔勒香梨”证明商标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并且享有该证明商标的专用权,也有制止各种侵犯证明商标专用权的义务。

而此次的被告水果店,并未取得合法授权,在包装箱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库尔勒香梨”字样,其行为属于将近似的商标使用在相同商品上,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在明知其商标与产品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然攀附其知名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而据记者查询,自2018年以来,该协会已在全国多地针对多个商家发起诉讼,涉及38起,案由均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不少案件提出了数额不等的索赔,也有部分案件在诉讼过程中撤诉。

律师说法

别人的商标别乱用

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小军认为,如果原告已取得商标或者正在申报过程中,都是受法律保护的,所有权人则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而他人使用或者模仿该商标,其目的是为了蹭热度增加利润,以此牟利,则涉嫌商标侵权。

不过,张小军表示,如果水果店老板在售卖过程中系随手找到一个包装盒,并不是以此来进行售卖,而仅是作为一般包装物,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则存在一定的疑问。通俗讲,“如果我用这个商标盒子来装梨就属于侵权,那装苹果是否就是卖假货呢?如果仅是为消费者提供一个便利包装而未牟利,那么个人认为要分别对待。”

“但对于水果店从业人员,如果明知道别人已经取得了商标,则不能模仿或者使用并赚取利益,包括商标的字样和图案。”张小军说。

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邢连超认为,如果原告已注册了库尔勒香梨商标,其他人原则上是不能使用。但侵权的行为上也有轻微和恶意之分,对于商贩来说,如果临时一两次使用数额很小,那么应当对其进行举证。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杜玉全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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