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文明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全市加强野外火源管控防止森林草原火灾通告如下。
一、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为成都市森林草原防火期,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遇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气候及“元旦节”“春节”“元宵节”“清明节”“五一节”等森林草原火灾高发时段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成都市行政区域内,除城市市区以外,森林、林地、草坡及其边缘50米范围内为森林草原防火区。未开发原始林区、飞播林区、国有林场,以森林为载体的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为成都市森林草原高火险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三、在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林区边缘50米内,严禁吸烟、上坟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烧地草、点放孔明灯、野炊、烧烤等一切形式的林区野外用火;各地必须停止对一切林区生产用火的审批,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林区单位、农户的生活用火要严格管理,严防失火。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安、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等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森林、林木、林地、草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在森林防火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和管理范围内承担野外火源管控和森林草原防火主体责任,须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
五、镇(街道)要履行野外火源管控属地管理责任,镇(街道)、村(社区)干部和护林员要加强日常巡查巡护,及时发现、劝阻并制止违规用火行为。
六、要始终把扑火人员和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尊重扑火规律,坚持科学扑救,严防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应当立即报警(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12119)。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