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七九”系学校会“消失”吗?看完你就了解了

2020-04-21 20:46:59来源:成都日报锦观编辑:覃贻花

原标题:“四七九”系学校会“消失”吗?这篇分析为你释疑解惑

今年初,市政府发布的《促进民办教育健康规范发展的若干措施》中就曾提到“全市公办中小学、教办幼儿园和教研培机构等事业单位不得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参与举办民办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不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已参与办学的到期退出……”

其中,对于市教育局直属学校规范办学的要求备受大家关注。该《措施》出台后也意味着,备受瞩目的“四七九”将不再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了。

但同时也有很多人疑问,除了已知的“民办系四七九”外,挂有“四七九”名字另一些学校怎么回事呢?

哪些是成都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呢?

“四七九”系的学校会全部“消失”吗?

记者从市教育局日前发布的《成都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合作办学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专门整理了值得关注的几个关键点,解答家长疑问。

家长疑问:“听说那个机构是和四七九一起办,是不是真的哦?”

释疑:不得参与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

在讨论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弄明白,成都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都有哪些?

按照成都市教育局官网公布的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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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单位有:成都市教育考试院、成都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成都市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成都市教育人才服务中心。

直属学校有:成都石室中学、四川省成都市第七中学、四川省成都市树德中学、成都市第五十二中学、成都市特殊教育学校(图中后几所学校为直管学校,也就不适用于本《意见》)。

成都市教育局直属(直管)学校

成都市教育局直属单位

为满足更多市民获取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合作办学一直以来是扶持新兴学校或薄弱学校快速发展的一项有效举措。但毕竟“名气大了是非多”,许多有名气的直属学校常会遇到“名字被用于宣传”等各类情况,因此市教育局专门出台《意见》,对办学进行规范。

《意见》明确了,成都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与境内企事业单位、地方政府及部门合作举办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项目学校)适用本意见。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可参照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合作办学实施办法。

在合作对象方面,市教育局再次强调了,直属学校(单位)不得参与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

已参与办学的到期退出。

此前,四七九都曾公布过其教育集团成员校的相关信息,其中标明了民办校合同到期日期。

七中官方公布的集团成员校名单

比如,七中实验是由成都七中跟冠城集团合办的。在2002年兴办的时候,七中派出了副校长、主任、年级组长以及部分即将退休的特级老师,总计有10余人,到七中实验学校担任管理者,而最新一任的校长也是由七中派出。但在2023年7月办学合同到期以后,成都七中实验学校校名中应该不会再有“七中”的名字了。

有人会问那像“成都七中育才学校、成都七中万达学校”呢?

其实,像分析类似的学校,我们一定要紧抓其学校性质,这两所学校一所是锦江区教育局主管的公办校,一所是金牛区教育局主管的公办校。不属于上述情况,也就不存在“到期退出”的说法了。

石室中学官方公布的集团成员校辐射范围

那么这些学校与“四七九”的合作期限又是如何呢?

按照《意见》,成都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合作办学期限最长不超过9年,按照期限长短分为短期(3年以下,不含3年)、中期(3~6年,不含6年)和长期(6~9年)。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期满可以续约。

合作期限图解 来源:成都市教育局

同时按《意见》要求,短期合作期限届满前1年、中长期合作期限届满前2年,合作双方应商洽续约或解约事宜。确需解约的,直属学校(单位)和项目学校应及时报告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项目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项目学校提前做好预案、开展舆情监控并适时告知公众。

家长疑问:“为啥我家娃儿读的学校不能直接叫‘七中的某校区‘嘛?”

释疑:受托领办的项目学校,校名不得冠“校区或分校字样”

《意见》要求,直属学校(单位)要在合作办学合同(协议)中限定品牌(字号)使用的方式、范围、期限、费用及限制条件等,约定合作方和项目学校不得擅自授权或默许第三方使用合作学校品牌(字号),不得擅自扩大、延伸该品牌(字号)的使用区域和范围,并明确违约追责、赔偿条款。

特别提到,直属学校(单位)受托领办的项目学校可加挂领办字样的牌子,但校名不得冠以直属学校(单位)校区或分校字样。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看到成都七中八一学校不是叫做“成都七中某某校区”。同样,这就是由成都七中领办、成华区教育局主管的成都英才学校(暂定)不叫“成都七中某某校区”的原因了。

此外,《意见》提到,项目学校的徽标、校服、网站、公告牌等应与直属学校(单位)相关标识等显著区分,应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告牌等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开项目学校的举办者、办学性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等基本信息,不得以直属学校(单位)校史、校友等作为本校校史、校友等对外宣传。未经合同(协议)约定或书面授权,其他法人、社会组织或自然人均不得使用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的品牌(字号)或混淆文化标识。

家长疑问:“人家四七九老师来我们娃娃的学校怕是领两份工资吧?”

释疑:派驻项目学校的管理干部、教师不能双重领薪。

合作办学必定要谈到人员管理,尤其是驻员的管理在一些家长看来比较“神秘”。

此次《意见》对此提到,直属学校(单位)派驻项目学校的管理干部、教师的人事关系不变,党组织关系按规定转入项目学校;绩效工资、福利待遇等依法依规在合作办学合同(协议)中明确约定,专门明确了,“不得双重领薪”。

同时要求直属学校(单位)应建立任前谈话制度,在人员派驻前明确党风廉政主体责任、师德师风、工作目标任务等要求。派驻人员以项目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为主,直属学校(单位)和项目学校共同负责落实干部有关兼职规定、定期报告和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合作双方应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派驻人员的思想政治状况、师德师风表现、工作业绩等情况,定期梳理派驻人员廉政风险点,建立健全相关廉政机制,切实采取防范措施。

家长疑问:“合作办学的学校属于哪个管?”

释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是合作办学项目的监管主体

《意见》明确了,直属学校(单位)和项目学校是合作办学的责任主体,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是合作办学项目的监管主体。

如果没管好,会有哪些处罚呢?

《意见》提到,规范合作办学行为会纳入市政府教育督导目标,对责任落实不到位、规范办学工作不力,扣减年度目标分。

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规定或监管不力的,将由市教育局责令限期整改,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等。

直属学校(单位)、项目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核减或停止招生计划、年度考核降等并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法定代表人、校长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依法依规解除法定代表人、校长职务,限期禁入,并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记者 赵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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