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超算中心。
新川创新科技园。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罗田怡 杨金祝
科技是创新的第一生产力,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及其他各方面创新,加快推进数字经济、智能制造、生命健康、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形成更多新的增长点、增长极,是城市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要素。
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成都蓄势待发。6月3日,成都市科技创新大会在蓉开幕,随着成都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18条”和人才新政“2.0版”等政策的发布,无疑向国内外释放了一个重要信号:成都已开启科技创新加速跑,依托创新强动力、增活力,赋予城市更广阔的未来。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升城市发展能级和核心竞争力,近日,《成都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条例,聚集发展科技创新要素资源,改革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成都将建设成为创新载体多元、创新主体活跃、创新人才集聚、创新能力突出、创新环境优越并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引领带动西部地区跨越式发展。
科技创新载体
加强科研与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在科技创新载体建设方面,《条例》提出,成都将推进建设中国西部(成都)科学城,聚集发展高水平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研平台、科技型企业和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构建先进要素富集的创新生态圈,建设全国重要的创新驱动动力源、高质量发展增长极、高端创新要素集聚地和创新创业生态典范区。并支持在中国西部(成都)科学城开展体制机制、财税政策、人才政策、科技金融、科技成果转化与股权激励等方面的改革创新和先行先试。
在建设产业功能区方面,成都还将结合区域优势和产业特色,突出各区(市)县主导产业方向和细分领域,规划建设产业功能区,形成集生产、研发、居住、消费、服务、生态多种功能于一体的新型城市社区,支撑产业生态圈和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并在产业功能区内建设具有研发设计、创新转化、场景营造、社区服务等综合功能的科创空间,建立完善科技创新综合服务体系,吸引创新创业团队、企业、创投机构、孵化平台入驻,促进产业创新资源优化配置。
此外,在科研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条例》提出本市支持建设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推进建设大科学装置,推动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发展。同时,成都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工业互联网、城市物联网、数据处理运算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实现网络大带宽、广链接、低时延全域互通,城市海量设备、资源全时互联,数据资源高速传输、安全存储、超力运算,发展数字共生的科技创新中心。
科技创新主体
让高校、科研单位拥有更多自主权
培育科技创新主体,激发其创新活力是关键要素,其中,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等拥有更大潜力。根据《条例》,成都将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各类创新主体积极参与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支持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建立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产业创新平台,鼓励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对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
同时,成都将通过建立综合推进机制,支持高等院校、科研事业单位增强科研能力,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科研院所和世界一流学科。高等院校、科研事业单位可以按照国家、省和本市规定,扩大选人用人、编制使用、职称评审、薪酬分配、机构设置、科研立项、设备采购、成果处置等方面的自主权。
支持投资主体多元化、市场化管理动作、从事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与创新成果转化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符合条件的可以由财政性资金给予资助,可以在项目申报、职称评审、人才培养等方面适用科研事业单位相关政策。
为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条例》从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创业孵化、新经济培育、场景供给和数据开放、新产品采购、开放合作8个方面提出了支持。例如,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面向世界科技前沿、国家重大需求和成都经济主战场,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在颠覆性技术、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取得突破等。
科技创新人才
给予青年创新创业人才普惠性支持
如何激发创新主体的活力?人才是创新的核心主体。《条例》中提出,成都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人才发展计划,建立符合人才成长规律的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流动机制,为科技创新人才提供创新创业条件和平台,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可以对创新能力突出、创新成效显著的科技创新人才给予重点支持,对青年创新创业人才给予普惠性支持。
同时,在人才培养和引进、人才激励、人才评价、人才流动方面,《条例》提出成都市优化产学研用结合的协同育人机制,鼓励高等院校紧扣成都市产业发展需要开展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鼓励用人单位完善收入分配机制,体现创新贡献的价值导向,科研人员的收入应当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鼓励科技创新人才在科研事业单位与企业间合理流动等。
此外,《条例》还提出成都市建立科技创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科研信用信息、知识产权信用信息依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创新主体,在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支持、融资授信、推荐评比奖励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