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管道堵塞家中成汪洋 业主状告楼上38户

2021-01-25 06:51:46来源:封面新闻编辑:刘波

封面新闻记者 田之路

近日,封面新闻记者从成都龙泉驿法院获悉一起案件,龙泉驿区某小区的物业和38户业主集体成了被告。一户业主家中渗水严重,一气之下,业主将几乎整栋楼的住户和物业告上了法院。经成都中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陈女士1.2万余元,丢弃装有厨余垃圾塑料袋的业主柳某赔偿1.9万余元。

家中下水管堵塞回灌

家具浸泡受损状告楼上住户

2018年12月,成都市龙泉驿区某小区业主陈女士接到物业公司电话,称其房屋漏水。陈女士赶回很少居住的家中一看,家中已成“一片汪洋”,一查原是厨房下水管道堵塞,造成污水倒灌淹了整个家。

随后,陈女士一怒之下将二楼以上所有住户及物业公司一并告上法庭,索赔4万余元。

陈女士是成都市龙泉驿区某小区8栋1单元3楼的住户。2018年12月8日,2楼业主谢女士在房屋装修时发现厨房屋顶存在渗水现象,遂于当日致电物业服务中心。物业人员现场查看后通知3楼业主陈女士,希望其开门查看情况。

约5小时后,陈女士开门发现房屋因厨房地漏泛水被淹,物业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清理,经3楼业主、物业人员等现场共同确认,堵塞物为用塑料水果袋包裹的两块动物内脏、塑料袋外零散的两块动物内脏及其他厨房垃圾。经专业机构评估,陈女士的损失达40859元。

经查,陈女士楼上大部分业主厨房洗菜池安装有强制过滤设施或回水湾弯头,部分业主并未装修入住,能高度合理地排除堵塞物由其户坠落的可能性。只有25楼业主柳某未装修就入住。

在协商解决未果的情况下。陈女士将物业公司及漏水38户业主,起诉至龙泉驿区法院,要求物业公司与业主,共同赔偿其房屋损失4万余元。

庭审过程中,大多数作为被告的业主提出:公用的下水管道堵塞,低层业主房屋被淹,到底应该怎么确定责任主体?

物业公司认为,此次管道堵塞泛水导致损失系3楼以上住户使用不当造成,同时也系陈女士房屋装修竣工后长期未住人,也未派人看管房屋造成,因而未能及时发现厨房地漏泛水导致损失扩大。应当由和3楼以上业主均应承担责任,物业公司不应担责。

法院判定:

房屋出租房东有责 和物业一起承担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造成管道堵塞的动物内脏,和塑料袋系从业主厨房下水道支管坠落,至厨房下水道共用立管,并最终在立管第一个弯头处发生堵塞后,造成原告财产受损。

本案属从建筑物中坠落物品致损案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进行处理。

龙泉驿区法院依法判决:原告陈女士自担25%责任即10714.75元,被告物业公司承担30%责任即12857.7元,被告柳某承担45%即19286.55元。

被告柳某于2020年8月向成都市中院提起上诉。表示其房屋从2018年6月8日至2019年3月7日期间一直出租给案外人李某某使用。即使认为不能排除堵塞物由其房屋坠落的可能性,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本案损害发生的时间内建筑物使用人为李某某,而非自己。

成都市中院二审认为,“建筑物使用人”包括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承租人、借用人以及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就本案而言,柳某系2504号房屋业主,其主张本案损害发生的时间内建筑物使用人为承租人,但柳某并未参加一审庭审,其也未向一审法院申请追加承租人为当事人,应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应当由其自己承担。且一审判决亦明确将“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为房屋业主有利于案件的审理,相应业主承担责任后可依据其他法律关系进行追偿。

对于柳某的上诉请求,二审不予支持,并依法维持原判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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