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发布告知书:网络食品交易平台须加强公示和自查

2021-01-28 09:05:17来源:成都日报编辑:覃贻花

为规范网络食品交易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昨日,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网络食品交易平台主动履责守法经营的告知书》,督促全市网络食品交易平台要严格遵守《电子商务法》《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主动履行主体责任,做好九项工作。

此外,该局提示:我市将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春雷行动2021”,对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情况依法予以监管,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进行查处。

主动履行备案义务

驻蓉设立的从事网络食品交易的自建平台(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分支机构及其代理商合作商(以下简称平台)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主体注册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向注册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制度

网络食品交易的自建平台应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健康、食品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等制度。从事自产自销食品的需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从事经营进口食品的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并执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平台应在网页上公开制度,并定期开展制度自查,及时修订更新。

加强审查登记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对新入网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实地核查,确保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相关证照。对平台上存量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自查,及时下线无证店铺。

加强线上公示

要严格审核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上传的食品经营许可及相关经营信息(入网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需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需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等),确保公示信息完整、真实、及时更新。建立公示信息系统提示功能,推行到期前提醒、超期下线。

加强自查报告

平台应按月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经营情况全面自查、及时整改,并主动报告注册地市场监管部门,内容包括:在线全量数据、证照信息公示情况、抽查情况(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配送单位、配送人员)、违规经营情况、学习培训记录、投诉举报处置情况等。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对自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立即停止平台服务,主动报告注册地市场监管部门。

加强信息记录

建立入网食品交易档案,如实记录订单信息,包括食品的名称、下单时间、配送人员、送达时间以及收货地址,食品交易信息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同时对市场监管部门开设“白名单”检查账号,便于开展日常在线巡查。

加强培训管理

平台应对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送人员开展食品安全培训,设置考核“打卡”系统,对培训考核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加强配送管理

严格要求配送人员(专职、兼职)持“健康证”上岗;加强其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平台方、入网生产经营者应督促配送人员对配送容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清洁、消杀,并组织检查、抽查;加快实行外卖餐食封签、无接触配送,确保食品配送过程不受污染;鼓励使用环保可降解的食品容器、餐饮具和包装材料。

畅通投诉举报

加强人工在线投诉受理,实现快速处置消费维权,并提前做好调解、舆情控制工作。引导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积极购买食安责任保险,保障用户、商户、配送人员自身权益。

本报记者 王静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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