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房顶被砸出大洞
一声巨响,一楼的胡某某家中下沉式阳台阳光玻璃房遭遇高空坠物,阳光玻璃房以及花盆等多处被砸坏。由于与高度可能造成侵害的业主罗某协商无果,胡某某无奈将可能造成侵害的该单元业主全部起诉至双流法院。
1月26日,成都双流法院采取社区法庭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该区首例民法典施行后高空坠物案件,法官当庭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虽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但应当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处理,判决罗某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而非由该单元业主进行分摊补偿。
一堂“公开课”
侵权人只认赔部分损失
他起诉整个单元的业主
1月26日下午,双流法院民一庭庭长黎莎法官走进西航港街道近都社区某小区,采取社区法庭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民法典》施行后该区首例高空坠物案件。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庭审,当庭宣判,侵权人罗某在庭后第一时间向原告胡某某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了良好的服判息诉效果。庭审现场即是事故发生的小区,多名群众旁听了庭审。
2020年8月29日凌晨2点,一声巨响后,一楼的胡某某家中下沉式阳台阳光玻璃房遭遇高空坠物,阳光玻璃房被砸穿两处,砸坏花盆三个。胡某某发现两件高空坠物为砖头和斧头状铁块。当日,胡某某与物业公司人员逐楼排查,发现唯独只有同单元罗某家中阳台有同批次砖块,经多次协商,罗某坚持只承认赔偿砖块砸坏的其中一处玻璃,拒绝赔偿斧头状铁块砸坏之处。
同年8月30日,由于暴雨浸灌进阳台,胡某某家中一木桌遭水浸泡变形发生财产损失。在多次与罗某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胡某某将可能造成侵害的该单元业主全部起诉至双流法院,要求赔偿玻璃顶棚修复、花盆、木桌及保洁费损失共计5800元。
庭审结束后,法官还以现场“讲课”方式就《民法典》中涉及高空抛物坠物的内容,向旁听群众进行了普法宣传。
小区里响法槌
判决侵权人承担相应责任
而非单元业主分摊补偿
双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胡某某家中财物因高空坠落物品导致损坏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予以确认。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因其危害性大,为法律旗帜鲜明禁止之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本案虽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但应当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处理。判决罗某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而非由该单元业主进行分摊补偿的理由主要在于:
1、在2020年8月30日《接(报)处警登记表》中,罗某已经自认家中房屋前段时间因违建拆除,可能砖头是从其家中掉落,且愿意承担胡某某玻璃顶因砖头掉落遭受的损失;
2、根据微信群聊天记录及胡某某本人陈述意见相互印证,事发时仅有一声巨响,这排除了砖头与铁质榔头型物品先后落下的可能;
3、根据拆除违章建筑的记录,罗某家中在7月22日拆除违章建筑,其家中遗留有砖块或是其他铁质物品未及清理,具有高度的可能性;
4、根据举证责任划分规则,在胡某某提供的证据已达到高度可能性要求时,罗某未提供有效的反驳证据来证明其尽到相应管理、维护义务或者没有抛掷物品的证据,理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而对于胡某某所主张的损失,双流法院根据损害物品的实际价格情况酌情支持3200元,但对于木桌损失及保洁费,由于木桌损失系事发后第二日顶棚浸灌所致,该木桌并非固定不能搬动,胡某某完全可以在事发后避免扩大损失。对木桌损失,胡某某负有全部责任,故不予支持,保洁费没有举证真实发生,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法律规定,双流法院在社区法庭上判决罗某赔偿胡某某3200元,驳回胡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罗某侵权具高度盖然性
单元其他业主无需分摊
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审理并判决的双流区首例高空坠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涉案金额虽不大,但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高空抛坠物侵权纠纷,《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矫正了被废止的《侵权责任法》在承担责任方式时打击面过大、有违归责基本法理的弊端,而明确了应由侵权人依法承担责任为一般原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为例外的责任承担方式。本案承办法官的基本审理思路也是如此,在现场勘验后,综合全案证据,运用正确举证责任划分方式,认为罗某为侵权人具有高度盖然性,故判决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非由该单元的其他业主分摊。
但同时,承办法官也注意到胡某某关于木桌的赔偿主张,属于其自身没有及时止损导致,故没有支持,这也符合公平原则。
黎莎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张肇婷 图据双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