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男子带电收线触电身亡 供电公司有责吗?法院这样判

2021-05-16 06:40:29来源:澎湃新闻编辑:覃贻花

封面新闻记者 田之路

近日,封面新闻记者获悉一起案件,成都新津王某甲在使用抽水机抽取菜地积水后,在未关闭电源的情况下收线导致触电身亡,其家属起诉供电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供电公司是否有安全监管责任?责任到底在哪方?

2020年8月12日傍晚,因前段时间连续降雨,导致王某甲菜地积水太多,为避免蔬菜被淹受损,王某甲将农用抽水机连接农田旁农业生产用电表后抽水。抽完水后,王某甲在收电线时不慎触电倒地,后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死者王某甲家属尹某某、王某乙、喻某某诉至新津法院要求供电公司赔偿三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86万余元。

原告认为,王某甲在使用被告所提供的供电装置农业生产用电表的过程中不慎触电身亡,该供电装置中被告未依法安装漏电保护器,致电表漏电,从而使王某甲触电身亡。根据《农村安全用电规程》规定,电力企业应开展安全用电检查工作,但被告在案涉供电装置未安装漏电保护器的情况下仍然正常送电,未尽到检查职责,以致形成安全隐患,与王某甲的死亡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认为,《农村低压安全用电规程》规定,农业生产中使用移动式抽水泵因工作环境潮湿、高温、易污染,用户必须就单台设备安装专用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应由用户安装,并非供电公司的义务;王某甲所用电表属于长期用电,与原告所称的临时用电不符,根据《农村低压安全用电规程》规定,供电公司在本案涉及的用电情况中不承担监管职责;本案所涉的电表、表内开关及表内电线等由供电公司依法安装和验收,而王某甲自行使用的电线插线板及移动式抽水泵不属于应由供电公司安装或监管的内容;王某甲在未关闭电源的情况下,移动带电线路导致死亡,应由其自身就过错行为承担责任。

在该案中,到底应不应该由供电公司承担责任呢?为厘清双方责任,妥善解决双方纠纷,承办法官到事故现场进行了调查,询问了多位证人、电表使用权人,并开出调查令调取供电装置申请合同等证据,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并召开专业法官会议进行讨论。

事发时,王某甲抽出菜地积水后未关闭电源就收拾连接电线,在接近电表几米远处不慎触电倒地栽入小水沟。案外人周某某在家听到吼声后,立即关闭电源,将王某甲救起并通知王某甲家属将其送往医院抢救,王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

《农村低压安全用电规程》规定,农业生产中使用移动式抽水泵抽水用电,用户必须安装单台用电设备专用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即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应由用户安装,并非供电公司的义务;严禁带电移动维修水泵及其他农业机械……。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因用户自身过错造成电力运行事故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第三人吴某某(吴某某将其承包地无偿提供给王某甲种菜,并将电表及电表卡交给王某甲使用)及王某甲均未安装漏电保护器,并且王某甲在未关闭电源情况下移动带电线路,应当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同时,经审理查明,案涉电表、表内开关及表内电线等均由供电公司依法安装和验收,案外人周某某听见王某甲触电时的叫声后,跑出来关闭电表箱内开关后将水沟中的王某甲救起,如电表漏电,救助王某甲的周某某也会触电,故电表并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王某甲自行使用插线板连接电路用于抽水泵抽水不属于供电公司安装或监管的范围。

经法庭多方调查查明案件事实,及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和充分辩论后,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厘清权责,最终原告自愿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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