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记者从成都市医保局获悉,为进一步做好成都市政府资助对象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成都市医保局等7部门发布《成都市医疗保障局等7部门关于做好2023年政府资助对象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资助标准、资助对象、经办流程、待遇享受等方面进行明确。
针对资助标准,《通知》明确,特困人员、孤儿(含困境儿童)中的成年居民和学生儿童,分别按每人每年375元(含长期护理保险25元/人·年)和每人每年350元的标准由医保部门全额资助;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中的成年居民和学生儿童,分别按每人每年287.5元(含长期护理保险25元/人·年)和262.5元的标准由医保部门定额资助。
对于具有成都户籍尚未购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在领取残疾抚恤金、定期抚恤金或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含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按每人每年485元(含长期护理保险25元/人·年)的标准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全额资助,但上述对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除外。
《通知》指出,对持有成都市核换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精神类、智力类残疾人和其他类别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阳光救助”对象中的重性精神病患者,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按每人每年485元(含长期护理保险25元/人·年)的标准由残联全额资助;持有成都市核换发的《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儿童,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残疾人家庭中的学生儿童,按每人每年350元的标准由残联全额资助。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记者 杨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