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

2018-10-12 07:34:54来源:四川日报编辑:刘波

  □杜秉昌

  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是指以人民群众的意志为中心、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法治建设依靠人民。这种法治理念,在处理中国社会内部的个体与集体、个体与全体、集体与全体关系以及国际社会上中国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之间关系时的权利、义务、责任安排设计上,都必须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必须接受有利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这个正义法则检验。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法律体现人民的意志,法律是人民根本利益的体现和系列安排。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在法律面前地位一律平等,有三方面的表现:一是处理社会成员个体与个体之间关系问题上,坚持同等法律人格地位平等法则。二是每个人在国家公共权力面前一律平等对待、不歧视,不受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获得同等尊重和同样的待遇、礼遇。三是处理社会成员之间的侵权违约纠纷、社会成员与国家公共权力之间违法犯罪争议以及地方、部门之间管辖协助争议的程序制度安排,根据“中立、审慎、效率、担当”等正义元素,配置不同身份、地位和角色参与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启动、推进和结束程序,给出让人信服的结论。

  党是人民群众的代言人。党不脱离群众,党在群众中间,走群众路线,发挥组织的力量,提供组织的保障。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践过程中的任何时点上,确保党的意志与民众诉求高度吻合一致、充分体现和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品德。

  权力在法律之下,公正廉洁。人民主权逻辑之下,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信任委托。国家权力由人民赋予,依据就是国家的法律。国家权力信托,不是一个简单草率的决定和安排,信托多少权力,取决于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实现的需要,决定和制约需要公共财政支持的国家职能和事权范围,决定信托的内容,决定国家权力的使命、宗旨、任务,决定国家权力的具体权限种类、范围、程序等保障人民根本利益实现的方法路径。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廉洁公正行使国家权力,有效保障国家安全、有力维护社会稳定、积极拓展生存空间、实现国民财富增值、增进社会公共福利、不断提升国民尊荣是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出发点和归宿。

  权利在法律之中,法内自由。任何权利,都是由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任何自由,都是一国法治秩序范围内的自由。历来关于权利和自由的各种解说,无不是出于寻求法治秩序框架体系内的和谐。对社会成员个体而言,在与其法律人格密切相关的社会成员集合(家庭、学校、社区、单位和临时组织)接触成长交往中,基于身份、地位、角色的不同,享有与之匹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满足自身衣食住行康乐育等生存需要而与其他社会成员发生接触交易活动方面,有契约自由以及生命健康不受伤害的权利;在对自身的发明创造和作品方面依法享有智力成果支配权、获得国家奖励的权利;任何公民都享有国家主权范围内依法生活、学习、工作和发展的权利,国家法律有义务提供这样一份安宁祥和的社会生活环境;对于如何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福利,过好日子,过幸福日子,有批评建议和参政议政的权利,有选举和被选举为人民代表的权利,代表群众规范表达意见、建议的权利。这些权利,是社会成员参与社会生活的身份、地位和角色权利,有边界限制,不得逾越;这些权利,由国家法律法规明确昭示,经由合法途径、方式、方法和程序获取,能出示证据;这些权利,在任何时点都不得妨碍他人同等的这种权利。

  权益在担当之后。在目的和手段的关系上,在终极使命与阶段性任务目标安排上,历来有“权利本位论”和“义务本位论”之争。不可否认,法律制度的安排,只有不断释放和扩大法治秩序范围内的自由,让社会成员在社会生活中获得更多的自由,才具有实质上的正当性。这是理想、信念和永恒的价值追求,是终极意义上的神圣使命。但在人类社会生活实践中,任何美好的理想都是分步骤、分阶段目标和任务来实现的。没有义务的精准预先安排和履行,没有扎扎实实的阶段性工作,或者缺乏有组织安排的实践,理想就会成为空谈。权益必须在担当之后,奉献之后再谈获取,这是人类社会的基本实践理性。 (作者系省委党校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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