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赢水务局近两年 数百万元的砂石仍无法要回

2019-11-04 06:25:32来源:封面新闻编辑:刘波

  判决:五方面理由 撤销处罚和复议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夹江县水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应予以撤销。具体理由有5条。

  首先,夹江县水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未载明所认定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其次,夹江县水务局未在《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中告知原告具体的违法事实,且该告知书中载明的理由和依据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不一致,属于未告知原告拟处罚理由和依据。

  第三,对原告提出的申辩,夹江县水务局应当进行复核,但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该局对申辩进行了复核。

  第四,原告的采砂行为于2011年5月30日终了,夹江县水务局直至2017年4月才发现该行为违法,而《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同时,《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适用的法律依据是2015年10月1日实施的《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不能适用该条例处罚其实施之前就已终了的违法行为。

  第五,《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告知原告3个月的起诉期限,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是6个月,夹江县水务局告知原告诉权错误。

  法院撤销了行政处罚和复议决定。

  法院同时审理认为,鉴于夹江县水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被撤销,夹江县政府作出维持该决定书的复议决定也应当予以撤销。

  2017年11月5日,乐山市市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夹江县水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夹江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尴尬:胜诉近两年 当事人仍未拿回砂石

  判决生效后,高定华和姜友安松了口气。“但我们找到水务局,才发现事情没那么简单。”两人向水务局提出自行处理堆放的砂石,但水务局答复“砂石还存在争议”。“法院的判决都生效了,还能有什么争议?”高定华说,至于是什么争议,水务局也没给一个明确说法,只是没有再催缴那30万元罚款。

  砂石表面,荒草已有一人多高。

  在接下来的一年多里,高定华和姜友安一直为此奔波,向乐山市、夹江县相关部门寻求帮助,但事情一直没有实质性进展。今年9月25日,两人又通过律师向夹江县水务局递交了《法律意见书》,希望该局书面出具不允许处理砂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但这个请求依然未获回应。

  “我也去水务局问过,如果直接去动砂石,他们会不会阻拦。”高定华说,得到的答复是“只能动1万立方米,超过了要依法处理我。”他犹豫了一阵,最终没敢擅自行动,“只动1万立方米,离开采成本都还差得远,而且动了说明我认可只有1万方合法,以后就更难追回剩下的砂石了。”

  水务局:仍认为开采超量 将换方式追回

  10月30日,封面新闻记者来到夹江县水务局。“我们是败诉了,作出的行政处罚也确实被撤销了。”该局副局长薛峰表示,但这并不代表高定华、姜友安两人的超量开采行为合法,更不代表他们超量开采的砂石就属于他们,“这是两个单独的事情,只不过中间有一定关联。”

  夹江县水务局。

  薛峰说,2010年12月,姜友安申请采砂是1万立方米,水务局颁给他的证上也是1万立方米,但最后开采的量远远超过了这个数,因此超量开采的违法行为是客观存在的。至于为什么缴纳了10万元砂石资源费,他也不是很清楚,“但肯定不存在默许他超量开采,或者口头同意他超量开采的说法。”

  “到现在,我们依然认定他们违法超量开采。”薛峰说,县上也很重视此事,多次开会研究讨论,该局10月28日刚向县领导递交了新的工作方案,“不再对他们进行行政处罚,而是通过其他的方式追回超量开采的砂石。但最终怎么操作,还没有最终确定。”

  律师说法:没收依据已被撤 砂石应当返还

  高定华和姜友安的代理人、四川索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贵华、陈建荣认为,根据《民法总则》《民法通则》相关规定,高定华和姜友安开采的砂石系依法取得,砂石的财产所有权归二人所有,不存在任何争议。夹江县水务局作为行政机关,应当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财产的职责。

  北京威诺(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郭金福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被撤销后即丧失该效力,对相对人财产的约束力就此消失。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郭金福表示,在本案中,法院撤销夹江县水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夹江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夹江县水务局即丧失了罚款30万元、没收超量开采砂石的法律依据,应当及时将所没收的砂石返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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