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邵明亮
3月9日,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决定〉进一步加强我省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对我省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进行明确。
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我省在《通知》中明确,对于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四川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外物种,要严格按照《决定》要求进行管理,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四川省〈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要求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的,必须一律严格禁止。
对于人工繁育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通知》明确,对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和《四川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人工种群,取得《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或专用标识后,方可利用。
《通知》要求,要坚决取缔非法水生野生动物市场,严厉打击各类违规交易,斩断水生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利益链。对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四川省〈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水生野生动物的,要按照《决定》要求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通知》要求,在管理工作中,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重点对水生野生动物来源合法性、申报材料真实性,以及与审批条件的相符性严格把关,从严控制准入门槛;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相关档案和标识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确保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经营利用等活动依法依规、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