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省三星堆遗址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2021-05-11 18:41:19来源:四川在线编辑:余普

为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四川省三星堆遗址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于2021年5月18日前提出意见:

(一)直接通过四川人大网在线提交。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成都市中南大街1号四川省人大教科文卫委(邮政编码:61004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三星堆”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crdjkww@163.com。

附件:《四川省三星堆遗址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1年5月11 日

四川省三星堆遗址保护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三星堆遗址的保护,确保三星堆遗址真实性、完整性,促进三星堆遗址考古工作和历史研究,挖掘、阐释、展示和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定文化自信,增进人类文明交流互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三星堆遗址的保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三星堆遗址,是指位于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三星堆古城为核心的古文化遗址。

法律法规对涉及三星堆遗址保护管理等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三星堆遗址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坚持文物本体与周边环境保护并重,统筹协调遗址保护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的关系。

第四条【政府职责】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统筹协调解决三星堆遗址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德阳市、广汉市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三星堆遗址保护管理工作,协同遗址保护与当地社会、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三星堆遗址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与三星堆遗址保护有关工作。

省、德阳市、广汉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三星堆遗址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第五条【部门职责】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三星堆遗址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德阳市、广汉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承担三星堆遗址保护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文化和旅游、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教育、科技、知识产权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三星堆遗址保护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职责】三星堆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三星堆遗址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担保护规划编制的相关工作并具体实施;

(二)负责日常保护和管理,进行日常监测、建立日志并定期维护;

(三)编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四)配合开展考古工作;

(五)组织出土文物的征集、收藏工作;

(六)组织开展展示利用、学术研究、宣传教育和交流合作;

(七)对保护区域内的建设规划、项目提出意见;

(八)其他与保护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资金保障】三星堆遗址的保护、管理经费,应当纳入省、德阳市、广汉市预算。

第八条【社会参与】鼓励三星堆遗址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将遗址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三星堆遗址的保护。三星堆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管理和使用捐赠的财产,不得挪作他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三星堆遗址的义务,对损坏、危及三星堆遗址及其保护、展示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

第九条【规划保护】三星堆遗址的保护和管理,实行规划保护制度。三星堆遗址保护规划是三星堆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的依据。

三星堆遗址保护规划由广汉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按程序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三星堆遗址保护规划应当符合《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要求。历史文化名城、文化旅游等规划应当体现三星堆遗址保护的要求。

三星堆遗址保护规划公布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程序报批。

第十条【保护对象】三星堆遗址保护区域内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以及下列文物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一)三星堆古城遗址及其周边相关遗址;

(二)城墙、祭祀坑、建筑基址、道路、古河道、墓葬、窑址、作坊等遗迹;

(三)青铜器、金器、玉石器、陶器、骨角器、漆木器、纺织品等遗物;

(四)三星堆遗址内的其他文物。

第十一条【保护区域】三星堆遗址保护区域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划定公布,并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要求相衔接。

三星堆遗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需要变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省人民政府应当为三星堆遗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置保护标志和界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保护标志和界桩。

第十二条【保护范围禁止性行为】在三星堆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损坏或者攀爬文物及其保护设施、保护标志等行为;

(二)擅自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三)建设危害文物安全或者破坏三星堆遗址环境风貌的农业设施、人造景观、户外广告等设施;

(四)擅自进行打井、挖塘、挖砂、挖渠、取土、垦荒、建坟、立碑、深翻土地、平整土丘等改变地形地貌现状的活动;

(五)种植危害地下文物安全的植物、作物;

(六)其他危害三星堆遗址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保护范围人口密度调控】广汉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三星堆遗址保护规划采取相应的措施对保护范围内人口密度进行调控,以满足文物保护的要求。

第十四条【建控地带项目建设及评估】三星堆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工程建设,应当事先进行考古调查、勘探以及文物影响评估。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法按程序由有关部门批准。有关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三星堆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五条【保护区域建筑物风貌】三星堆遗址保护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其风貌、体量、密度等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与三星堆遗址的历史风貌和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

保护范围内已经存在的影响文物安全或者与三星堆遗址历史风貌和周边自然环境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应当逐步治理或者依法拆迁。

第十六条【群众保护】鼓励通过聘请文物保护员、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志愿服务等方式协助开展遗址保护工作。

第十七条【协调机制】三星堆遗址的保护管理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专家咨询等制度。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德阳市、广汉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遗址保护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防震减灾,以及鸭子河、马牧河的防洪排涝等工作。

第十九条【应急管理】三星堆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三星堆遗址保护应急预案,报广汉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或者其他达到应急响应条件的情况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二十条【监测管理】三星堆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测制度,对三星堆遗址进行日常监测,形成日志记录档案并长期保存,提出监测报告。

第二十一条【发现文物处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三星堆遗址内发现文物,应当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文物主管部门或者三星堆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文物主管部门或者三星堆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赶赴现场处置。

第二十二条【考古管理】在三星堆遗址保护区域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并由考古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田野考古规程实施。考古机构在编制三星堆遗址考古工作规划时,应当征求三星堆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

考古工作结束后,考古机构应当及时向三星堆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提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情况报告、出土文物清单和保护意见。

第二十三条【出土文物】三星堆遗址发掘出土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及时向社会公众展示。

三星堆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收藏三星堆遗址出土文物。

第二十四条【学术研究】鼓励并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等开展三星堆遗址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鼓励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五条【展览展示】 鼓励通过加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博物馆建设等方式,开展三星堆遗址价值和内涵的阐释、展示与宣传。鼓励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创新文物展示方式,增强互动性和体验性。鼓励利用三星堆文物资源开展教育教学研学等社会实践活动,发挥三星堆文物资源的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

第二十六条【文旅融合】鼓励开展与三星堆遗址有关的文化交流、文艺创作、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等,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发展遗址特色文化和旅游产业,促进文旅融合发展。

第二十七条【游客容量】三星堆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科学核定游客最大承载量,制定游客流量控制预案,确保游客和文物安全。

第二十八条【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支持依托三星堆遗址建设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推动区域性文物资源整合和保护利用,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九条【知识产权保护】三星堆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有关三星堆遗址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省、德阳市、广汉市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侵犯三星堆遗址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人才保障】省、德阳市、广汉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加强考古、研究、保护修复、陈列展览、宣传教育、文化创意等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第三十一条【兜底处罚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标志、界桩及刻污等行政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保护标志和界桩,刻划、涂污、损坏或者攀爬文物及其保护设施、保护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破坏风貌等行为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三星堆遗址保护范围内建设危害文物安全或者破坏三星堆遗址环境风貌的农业设施、人造景观、户外广告等设施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拆除,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四条【保护范围违法作业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三星堆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件。

第三十五条【打井、挖砂、取土等行为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三星堆遗址保护范围内擅自进行打井、挖塘、挖砂、挖渠、取土、垦荒、建坟、立碑、深翻土地、平整土丘等改变地形地貌现状的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三星堆遗址保护范围内种植危害地下文物安全的植物、作物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建控地带违法建设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三星堆遗址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工程建设,对历史风貌和周边自然环境造成破坏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违法处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三星堆遗址保护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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