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辆新车竟是“展车” 两次不同判决 车主坚持上诉

2020-01-08 07:08:14来源:成都商报编辑:刘波

  2017年11月24日,在德阳体育场车展上,彭先生在万路运业旗下雪铁龙4S店展位订下了一辆1.6T白色天逸C5时尚型SUV汽车。“因怕买到库存车、二手车、展车等其他旧车,在订车时我向销售人员特别强调要2017年11月24日以后出厂的新车。”彭先生介绍,自己在订车中过程中明确向销售人员表示不要展车、旧车、二手车。同年12月,他在万路运业雪铁龙4S店按揭购买了一辆白色SUV。

  然而,在缴纳购置税后,彭先生发现,该车出厂日期为2017年11月17日,与自己要求的出厂日期2017年11月24日不符。他进一步了解后还发现,这辆车出库后一直被商家作为展车使用,而且车辆内还有污迹和划痕。在与销售人员沟通交流中,有人证实这是一辆展车,彭先生对此进行了录音取证。

  彭先生认为自己受到了欺诈,要求万路运业赔偿。多次调解未果后,彭先生于2018年6月向德阳市旌阳区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审理,德阳市旌阳区法院一审判决:原告在购买作为展车展出的涉案车辆时,被告应将真实情况向原告披露,以保障其知情权和选择权,但被告主观上存在故意隐瞒不告知反而交车的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万路运业向原告彭先生返还购车款及赔偿购车损失125235.61元,三倍赔偿509100元,总计634335.61元。

  对于一审决结果,被告万路运业表示不服,向德阳市中院提起上诉。德阳市中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民事裁定。德阳市中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予以撤销,并发回重审。德阳市旌阳区法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并另外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该案,并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双方约定车辆出厂日期为2017年11月24日后的,虽然被告万路运业向彭先生交付的车辆出厂日期为2017年11月24日之前,但万路运业向彭先生交付了车辆合格证,明确载明了车辆的制造日期、发证日期,万路运业已履行告知义务,彭先生接受车辆并为案涉车辆购买保险、上户的行为表明对此并无异议。最终,法院判定万路运业向彭先生赔偿30000元,并驳回彭先生提出的撤销与被告购车合同、返还购车款及赔偿三倍购车款等诉讼请求。

  对重审判决结果,彭先生很意外,他认为一审(重审)明显规避重要事实,偷换概念,为被上诉人开脱欺诈责任,“一审(重审)不以双方是否约定不购买展车为争议焦点,而是以约定购车时间为争议焦点的动机,即故意将‘不购买展车‘为合同目的,偷换为,‘不购买11月24日之前的车’为合同目的。”彭先生于2019年12月30日向德阳市中院提起上诉,德阳市中院已经受理。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王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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