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书面协议只有口头约定 法院判决:合伙关系成立!

2020-10-13 15:16:40来源:四川在线编辑:梁庆

四川在线消息(王虹 记者 薛伟光)“生活中,有些口头确立且已经开始前期工作的合伙生意,但双方长期未签订合伙协议,能否算作合伙关系尚未成立呢?”近日,德阳市绵竹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依法认定合伙关系成立并生效。

2018年10月,原告钟某某与被告周某经他们共同朋友李某某牵线协商合伙在贵州省贞丰县开办培训学校,双方数次商谈后,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口头约定总投资60—70万元,原告出资10万在贵州丰贞县开办教育培训机构(小学至高中的课外辅导)。

2018年11月14日、15日双方通过微信确定了原告转款时间和签订合同事宜后,同年11月16日、17日,原告分两次向被告银行账户转入出资款共10万元。同月30日,双方微信沟通了准备装修的事宜以及合同在开业时领取等问题。2019年1月,被告对培训机构开始装修,此后,原告因事曾赴贵州省丰贞县现场查看培训机构的选址和装修情况。2019年5月,被告购置完办公用品和设施后,将该培训机构取名为“XX教育”的字号试营业并着手办理相关手续,7月正式招生营业,由被告经营管理。同年5月以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签订书面《合伙经营协议》,但始终没能如愿。面对这样的情况,原告钟某某认为,双方至今没能就合伙经营协议的主要内容达成约定,双方合伙关系尚未成立,便来到绵竹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周某退还不当得利款8万元及资金利息3360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也没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人合伙情况进行核准登记,但从证人李某某的证词、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和庭审中的陈述看,双方达成了合伙开办培训机构的合意,该协议的内容方面虽然较为粗糙,仅确立了合伙开办的意愿和投资,而未对如何经营、如何利润分配等问题进行具体协商,但这并不影响原告遵循双方的合意向被告履行出资义务,被告按合意进行装修、购买办公用品、添置设施、招生、教学等经营活动,双方已对合伙协议进行了实际履行。原、被告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合伙关系成立并已生效,书面合同是否签订亦不影响双方口头协议的成立和生效。为此,绵竹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钟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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