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清退心生不满 网上散播谣言引纠纷

2023-04-07 17:51:28来源:四川在线编辑:侯冲

四川在线消息(德阳频道 薛伟光)近日,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名誉权纠纷案。

魏某于2022年9月15日为某水利水电公司提供劳务。后因魏某施工不符合该公司项目部管理要求,致进展缓慢,于2022年10月7日被该公司清退。魏某出于对该公司的不满,在某自媒体平台发布大量不实信息内容及图片。经某水利水电公司与魏某沟通,魏某承认其发表言论不当,给该公司带来不良影响,同意删除相关信息。

2022年11月24日,魏某又以其他账号继续在该自媒体平台发布上述不实信息,影响了某水利水电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严重侵害了该公司的名誉权。某水利水电公司将魏某诉至罗江区人民法院,要求魏某立即停止侵害其名誉权的行为,在该自媒体平台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100,000元。

罗江区人民法院立即启动诉前多元解纷机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派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第一时间向原、被告了解情况,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调查案件事实,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以及耐心劝导,魏某认识到自身错误,删除了之前在网络上发布的不实信息,向某水利水电公司赔礼道歉并出具《道歉声明》,同时向某水利水电公司承诺今后将不再实施任何侵犯该公司名誉权的行为。最终,该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得以顺利化解。

罗江区人民法院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更不可以成为报复他人的“异域空间”。公众在享受网络言论自由的同时,还应当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做到文明互动,理性表达,若随意发布不当言论,损害他人名誉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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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方式侵害他人的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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