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仿真枪”被鉴定为“枪支” 达州小伙被判无期

2016-05-04 09:02:49来源:华西都市报编辑:邓强

从小就爱玩具枪 自称想摆家里做装饰

儿子被带走了。家里的稻谷也成熟了。

9月8日,刘行中和家人收了稻谷并晒干出售后,赶往福建。

在泉州看守所,刘行中见到了刘大蔚,“他跟我说,网上买个仿真枪,怎么就成了走私武器了,想不通。”

刘行中介绍,儿子从小就爱玩具枪,家住农村的他们,为了让儿子上学方便受到更好的教育,在城里租了个铺面,他妈妈一边销售各种学习用具玩具,一边照顾刘大蔚上学。

刘行中说,铺子里也卖那种玩具枪,刘大蔚喜欢摆弄,放假了或者过年了,就跟他妈推车去“赶场”,到乡镇上卖。

然而,当初在城里租铺面让儿子接受更好的教育的想法并没有收到很好的效果,刘大蔚初中还没毕业就外出打工了。

这次,刘大蔚网上购买“仿真枪”前,也给父母商量了一下,想买来摆在家里当装饰。

“他跟我说,就买两三把,但对方要20支才发货,总共要3万多元。”刘行中说,他也看过那个网站,上面写着“游戏BB枪”,心想应该没有啥子问题,人家网上都可以公开卖。

记者发现,刘大蔚选购仿真枪的“XX武器空间”是一家台湾网购平台,网站标题为“生存游戏配件贩售”,其官网到今天仍可以正常访问,设有“台湾生存BB枪”专区。

据了解,台湾的生存游戏,类似于大陆的真人CS。

刘大蔚的母亲胡国继说,当时也想了一下最坏的情况,可能会被罚款或者关几天。

让所有人难以接受的是,最坏的情况并不是他们想象的“罚点款或者关几天”。刘行中说,儿子一直很听话,一直表现很好,“没有犯过事儿”。

徐昕教授认为,刘大蔚作为多年的军事迷,喜欢摆弄玩具枪,从未有购买或走私武器的念头,网购仿真枪仅出于收藏娱乐目的,“这样的量刑还是没想到。”

是“仿真枪”还是枪支 认定标准是否过低?

刘大蔚一二审的代理律师周玉忠所代理的王国其案,被称为“假枪真罪第一案”,王国其本是广州小商贩,因贩卖18支只能发射BB弹、打到身上只会留下红点的“枪支”,只因枪口比动能大于1.8J/cm2,经历一二审,以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被判10年,再审改判4年。刑满出狱后,法院宣布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最终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诉。目前,王国其申请67万元国家赔偿正在审理中。

封面新闻记者有注意到,王国其的“上线”左英、陈丽莉、陈欢,买卖枪形物经营额达511余万,枪形物5万支以上,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左英6年。

广州白领冯某从香港购仿真枪34支,以走私枪支罪被判8年。

2014年,浙江义乌法院对经营仿真枪含95支气手枪的邹某以非法经营罪判9个月;浙江金华中院对经营仿真枪含48支气步枪的陈某以非法经营罪判1年。

……

在这些时常见诸媒体的报道中,公安机关认定枪支的标准是公安部2010年确定的“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随着近年来类似刑事案件的频频发生,有专家学者开始探讨枪支认定标准是否过低。

今年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副会长朱征夫的“两会”提案便和枪支认定标准有关,他说,“‘仿真枪变真枪’的案件不断增加的趋势应当遏止,公安部的1.8j/cm2枪支认定标准应当重新审查。”

朱征夫分析这些案件后发现,早年并没有致伤力的野战游戏中的仿真枪、打气球游戏中的仿真枪都可能被鉴定为真枪,而这在市民眼里只是玩具。官方对枪支的认定与市民的认知出现巨大差异,导致很多买卖、持有仿真枪的人被直接被定为买卖、持有枪支罪,并施以重罚。

刘大蔚的申诉代理律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教授徐昕也认为,事情根源在于枪支认定标准2010年骤降为1.8焦耳/平方厘米,约是2001年旧标准的九分之一,与一些民众的预见性、认知存在差异。

根据现行枪支认定标准,枪口比动能≤0.16焦耳/平方厘米的,为玩具枪;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的,为枪支;介于二者之间的,为仿真枪。

那么,销售或购买玩具枪、仿真枪、真枪会带来怎么样的后果呢?徐昕教授说,对于商贩来说,销售玩具枪不违法。如果是仿真枪,则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起刑点是拘役;如果被认定为枪支,则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起刑点3年,直至无期徒刑、死刑。对于消费者来说,持有玩具枪是可以的,如果持有的是枪支,则触犯刑法,情节严重的,可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仿真枪管理,应该如管制刀具同样对待,采取罚款、没收等行政处罚即可应对。造成轻伤以上后果,才有必要以轻刑处罚。”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建议。

刘大蔚律师:无主观故意和走私行为

2015年11月,在刘大蔚被福建高院二审维持原判三个月后,徐昕作为代理人,向福建高院提起刑事申诉状。

在申诉状中,请求撤销刘大蔚的原有判决,启动再审,改判无罪。

4月12日,刘大蔚的申诉代理律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在朋友圈发布消息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对“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案”立案复查。福建高院也证实了立案复查的说法,称“复查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中”。

一、无主观故意和走私行为

徐昕说,刘大蔚绝无走私武器的主观故意,更无走私的客观行为,其行为社会危害性极低,远未达到需以刑法严惩的程度。

申述状中表述,无任何证据证明刘大蔚有购买真枪的主观故意。刘大蔚的供述也清楚地表明,他只是想购买仿真枪用作收藏娱乐。刘大蔚不具有网购到枪支的可能性。中国的枪支管理极严,从网络接触真枪的机会几乎为零,更别提公开网购枪支了。故网购仿真枪变枪支绝非其本人的主观意图。该网站出售仿真枪为合法。

对于刘大蔚是否有走私行为,申诉状中说,刘大蔚本人没有任何走私的客观行为,既没有违反海关法规,共谋实施走私行为,也对卖家的行为不知情。刘大蔚不仅除网购外未实施任何行为,也从未实际收到所购的仿真枪。卖家包邮,刘大蔚没有支付运费,卖家在台湾装入何种枪形物寄送、是否寄送、如何将货物运到大陆、是否经报关,刘大蔚不知情,他单纯的网购行为不具有任何走私的行为特征。况且运送货物的行为与刘大蔚无关,无论是否认定为枪支,无论寄送何种货物,无论寄给刘大蔚还是其他人。运送货物的行为由卖家实施,即使认定走私,也是卖家所为。

二、扣押清单有不一致的地方

查扣物、海关开箱视频中的枪形物、鉴定对象、网页上的枪形物与刘大蔚所购仿真枪皆不具有唯一的对应性。

申诉状中说,海关开箱视频第一幕对着已打开的“箱号643”木箱,随后转到已取掉塑料泡沫的枪形物,再到已从木箱中取出并已打开的饮水机。这说明查扣物在录视频前已打开,此视频无法确定“箱号643”木箱中装的是饮水机,无法确定饮水机来自该箱,更无法确定枪形物来自“箱号643”木箱。故该视频不能证明涉案枪形物与“箱号643”木箱有关联,不能排除有人故意陷害,查扣物与开箱视频中的枪形物没有唯一的对应性。

受案登记表记载:两台重量异常的饮水机内部发现藏匿枪支35支、子弹若干……其中一台饮水机(内藏枪支24支)的收货人为刘大蔚。但控方未提供两台饮水机的实物、实物照片、发票、快递单号、快递单上记录信息等,无法判断查扣枪形物是谁购买。查扣枪形物是否系刘大蔚所购仿真枪,没有唯一的对应性。另11支收货人是谁?未查证要么是放纵犯罪,要么应推定为35支发给同一人。查获35支,刘大蔚只购买24支,查扣物很可能不是刘所购。

申诉状中还说,刘大蔚登记的收货人是“周先生”,收货地址是“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城内自提,635100”;而被扣枪形物的收货人是“席先生”,收货地址是“四川省达州市大竹”。收货人和收货地址的信息均不一致,表明被扣枪形物有可能是他人购买,而无法确定地证明被扣枪形物为刘大蔚购买。

刘大蔚在申诉材料中还称,他对仿真枪藏在饮水机的情况不知情,“商商家并没有跟我提起过,枪形物是装在饮水机里面的,否则,我收货时,开箱验货,发现只是饮水机,我会直接拒收的。”

封面新闻记者 唐金龙

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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